成都刑事律师谈局长“考察变旅游”的症结所在
日期:2012-02-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局长带队,5天24人,全程入住五星酒店,每人5800元的考察费用。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何旅华称,考察5天行程中长达4天半的景点私人游览项目。据报道,昨日龙岗区纪委(监察局)表示正依法依规按程序作进一步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是否会令公众满意,我们暂时不得而知,但是局长“考察变旅游”屡禁不止的这一现象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其症结所在。
首先在于问责不给力,领导参与,无后顾之忧。考察变旅游,以考察名义实质进行的是私人旅游,问责程序不给力,公款旅游就永远会被官员视作一种当然福利。目前法律上关于此的规定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也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但现实中的问责显然不够力度,并且程序难以启动,领导带队,视乎更是一种保驾护航。
其次在于责任后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人员进行异地考察首先应当进行的就是审批,这个审批程序是一个形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不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这个审查主体对于以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的问题都应当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参与“考察”的人员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这些主体到底应不应当负有责任或者说是当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却不是很明确。是承担行政上的责任还是承担法律上的责任?2008年山东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因在抗震救灾期间公款组织旅游被免职,不到一年,邵立勇复出又被任用。邵立勇的复出反应了关于公款旅游不但存在问责程序不给力,其实体责任同样不给力的这样一种状况。
本律师认为:问责程序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同时责任后果也不明确的话,那么对官员的警示作用将非常有限,所有对公款旅游的举报、问责、处理就都只能是形式主义、走走程序而已,减少“三公经费”将会成为走不出纸面的规定。因此,本律师呼吁国家需要从实体立法上明确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从程序立法上尽量考虑在不失公正的前提下让问责程序简便易行、更加容易启动。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刑事律师
首先在于问责不给力,领导参与,无后顾之忧。考察变旅游,以考察名义实质进行的是私人旅游,问责程序不给力,公款旅游就永远会被官员视作一种当然福利。目前法律上关于此的规定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也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但现实中的问责显然不够力度,并且程序难以启动,领导带队,视乎更是一种保驾护航。
其次在于责任后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人员进行异地考察首先应当进行的就是审批,这个审批程序是一个形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不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这个审查主体对于以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的问题都应当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参与“考察”的人员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这些主体到底应不应当负有责任或者说是当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却不是很明确。是承担行政上的责任还是承担法律上的责任?2008年山东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因在抗震救灾期间公款组织旅游被免职,不到一年,邵立勇复出又被任用。邵立勇的复出反应了关于公款旅游不但存在问责程序不给力,其实体责任同样不给力的这样一种状况。
本律师认为:问责程序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同时责任后果也不明确的话,那么对官员的警示作用将非常有限,所有对公款旅游的举报、问责、处理就都只能是形式主义、走走程序而已,减少“三公经费”将会成为走不出纸面的规定。因此,本律师呼吁国家需要从实体立法上明确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从程序立法上尽量考虑在不失公正的前提下让问责程序简便易行、更加容易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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