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日期:2021-04-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档:三年以下在期、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较重)
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第三档: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
四川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 “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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