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评——高速冲关可能构成抢劫罪
日期:2012-01-1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2012年1月10日,四川省交警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称,专项行动开展3个月以来,共端掉“斧头帮”等18个冲关逃费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73名。目前,我省暴力冲关现象基本消除。(四川刑事律师)
暴力冲关,也就是在高速路收费处,不依法缴纳过路费,通过暴力强行通过收费站。有人以自己的车辆作为工具,撞开栏杆,有人是拿武器,威胁或者殴打收费员,搬开收费栏强行冲关。比如斧头帮就以斧头作为暴力工具,威胁或者伤害收费人员以逃避缴纳过路费的义务。暴力冲关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如果暴力已经对收费人员的身体构成了严重伤害,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可能构成抢劫罪。(四川刑事律师)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如果冲关者通过对收费者进行暴力侵害闯关,那么他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虽然从表面来看,冲关者只有暴力侵害,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实则不然。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口,应该是要缴纳过路费的,而冲关者未经收费者的同意免交或者减交费用通过,侵犯了收费者的财产性利益。如果说一个人去商店,对店主或者员工施暴并抢走商品,当然构成抢劫罪,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其实暴力冲关者的行为与抢商店的行为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被占有的商店物品为有形物,而冲关者占有的是收费者因提供了道路通行服务而享有的财产性权益。财产性利益虽然不是具体的财物,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它能产生与具体财物相同的效果;从法律上讲,财产性权益属于公私财产范畴,二者被侵害的结果是相同的,因此财产性权益同样能够作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四川刑事律师)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极大普及,但仍有部分法盲人员,因为不知法而犯法。被警方挡获,陈波等涉案人员竟称,不知道拿斧头威逼收费员放行违法,只是为了多赚点钱,要是知道肯定不做。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多次抢劫”的“多次”规定是三次以上。疯狂的斧头帮作案达800多次,所以那些涉案人员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因为没能控制住自己一时的贪念,为了节省那么一点过路费用,付出至少十年以上的自由甚至生命作为代价,是多么的不值啊!可惜,也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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