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解析--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日期:2012-02-2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司法部门“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同时,法律也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均是法定的较为常见的能和不能取保候审的对象范围,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详情可以向您的律师请求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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