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所为危险驾驶罪成功辩护——不起诉!
日期:2022-03-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甲某(化名)某日凌晨饮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挡下,经呼气测试和血样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危险驾驶罪标准,随后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甲某随即开始四处打听,希望能找到一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经朋友介绍,甲某来到了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我所主任胡云律师亲自接待了甲某。在与胡云主任律师的交谈中,胡云主任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以及直切痛点般的观点深深折服了甲某,也给甲某打下了一剂强力的镇定剂,甲某数日以来紧绷的神经终于逐渐松弛下来。最后,甲某选择了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为其进行辩护。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了刑事辩护律师在胡云主任的指导下主办该案,主办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应手续,并与警官进行了初步沟通,但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等仍需保密,主办律师只能耐心等待侦查终结。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主办律师立即到检察院阅卷并与检察官交流了观点,表达了希望检察院能不起诉的想法,但检察官并未透露检察院是否会起诉。随后,主办律师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形成了以下辩护观点:第一,甲某系初犯,之前没有过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三,甲某乙醇浓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其他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观点,主办律师形成了书面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时,主办律师还查阅到大量的类案文书,即检察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不起诉。于是主办律师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和类案文书一起提交给了检察院,并和检察官进行数次沟通以确保让检察官重视我们的法律意见。
办案结果:
检察院认为,甲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乙醇浓度较低、坦白、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无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甲某不起诉。自此,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获得了成功的辩护。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经验,致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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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业委员会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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