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犯罪原因之--因“财”落马
日期:2012-06-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官员犯罪原因之--因“财”落马
原常德市纪委书记彭晋镛数罪并罚被判16年
彭晋镛先后在县、市纪委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职业特点决定了彭晋镛接触阴暗面比较多,但他没有从这些阴暗面方面来吸取教训。他看到有的人当官搞了钱,有的人下海赚了钱,而自己工作几十年还比较清贫,心里产生了不平衡。与此同时,彭晋镛从这些阴暗面学习怎样防备调查的手段。比如他从违规留存的“备用金”里拿出30万元钱,为他儿子在北京买房,不超过3个月就还了。因为按规定挪用公款营利算贪污。但如果借给亲戚只能算违反财经纪律。再如他们问人家要钱,大多是以借钱的名义,又不开出借条。
彭晋镛后期相当自傲可以说是目中无人。在他的眼里,是他管人家的,人家管不到他。他曾经说,我只要查这些领导干部,个个都有问题。言下之意我看哪个不顺眼就可以查哪个。而从来没有想到,自己发生这些违纪违法的事情,人家会来查他。
“神五”功臣涉嫌受贿200万
2003年10月,“神舟五号”载人航天飞船成功发射后不久,中央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厉建中在任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院长、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董事期间,收受他人巨额贿赂。经纪检、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后,基本确认厉建中受贿事实,并于去年对他实施“双规”。
原海南省东方市委副书记吴苗:"心里有了贪欲就再也无法回头
2004年至2009年,吴苗在担任东方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东方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2010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收受贿赂从收下2000元红包开始
【吴苗忏悔】我刚担任东方市委组织部部长时,有些干部、朋友在逢年过节时上门送些红包,当时我把这种行为看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慢慢地,过年过节上门送钱的人多了,红包里的钱也厚了,我也警觉了。对送钱的人,我曾坚决拒绝过,甚至采取过关闭手机不接电话等方式躲避,用实际行动拒绝送礼的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上社会上人情风俗的影响,作为掌握着东方市委组织部实权的我,拒腐防变的思想逐步淡化,到后来面对金钱的诱惑乱了方寸,成为了收礼受贿的俘虏。
记得我刚当组织部长的那年春节前,部里的一名干部到我办公室送来2000元红包。我表示拒绝不收,他说只是表示个心意,我就收下了。平心而论,那是我第一次收红包,当时认为这是礼尚往来,真没有想太多。
没想到有了第一次,便有第二次、第三次……先是部里的干部送红包给我,后来发展到其他部门的人也送,再后来连东方市里的各单位局长、镇长都送。红包里的金额也由开始的几千元,到后来的几万元。我走上收礼受贿犯罪道路,就是这样形成的。 我在收礼受贿上也经历了一个从警惕、拒绝到默认,从收几千元到几万元,最后发展到收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渐进过程,这也就是我违规、违纪、违法到犯罪的过程。现在,我认识到,心里一旦有了贪欲,就再也无法回头。
我的案发,是由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张某的贿赂100万元而起。确切地说,我并没有参与到东方市土地腐败事件中,只是看到众多官员从房地产开发商张某手里获得不少好处。在贪欲的驱使下,我也想分一杯羹。当我得知东方市交通局原局长兼城投公司总经理吴毓锋与张某关系甚密时,就让吴毓锋告诉张某说有位市领导办事需要100万元。因张某在征地中欠着吴毓锋的人情,所以他同意帮忙解决。就这样,我轻而易举地获得了100万元。为防止事发,我将这笔钱存到朋友杜某的账户。没想到几个月后,张某案发,我很快被牵连出来。那时,我才切身体会到贪得无厌必自毁的真正含义,不过,一切都晚了。这正应验了中国那句古话,“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人的思想防腐堤坝一旦溃堤,就再也堵不上了。
【笔者旁白】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软。既然是“风俗”,就要“礼尚往来”,就得给人家办事,就得“成人之美”。殊不知,这一个个红包最终化为一副镣铐,牢牢地把吴苗铐在罪恶的十字架上。
海南东方市原政协委员行贿978万元获刑13年
海南省东方市沐龙湾农业观光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东方市第七、八届政协委员张延安行贿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指定儋州市检察院审查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东方市沐龙湾农业观光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东方市第七、八届政协委员张延安,2007年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给予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委会卢某等13名村干部每人现金1万元,共计13万元。儋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2008年至2009年间,张延安给予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委会卢某、卢某某等七名村干部457万元;给予时任原中国农业银行东方支行行长戴某50万元;给予时任东方市建设局局长赵某35万元;给予时任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30万元;给予时任东方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张某50万元。
2005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张延安和张某给予时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许某331.7万元;给予时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张某8万元、地籍股股长王某2万元、土地事务管理所所长唐某2万元。
儋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延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现金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金钱622万元,同时还协助张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金钱343.7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其行贿款均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了行贿罪,依法应与所犯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延安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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