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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犯罪原因之--因“权”落马

日期:2012-06-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官员犯罪原因之--因“权”落马

    江苏海安一官员滥用职权 被判赔偿国家损失30万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对一起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法院支持。被告人王盛因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
  据了解,因为滥用职权而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全国尚不多见。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7月,时任海安县某镇财政所所长的王盛,在发放支农周转金过程中,未经论证和领导审核决定,在没有办理相关借款和担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60万元财政支农资金借给前期借款尚未归还的发特鳗业公司。后来该公司因无资产可经营而被工商部门注销,导致这笔借款尚有3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2007年9月,海安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盛提起公诉。由于涉嫌滥用职权而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尚无先例,该院公诉、民行部门遂通力合作,共同研讨适用的法律依据,最终决定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王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判决王盛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往往忽略了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已遭受损害的公共财产得不到恢复,而且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代表国家、集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了过错侵害国家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今年公布施行的物权法更是加大了对国家财产保护力度,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追究那些因职务犯罪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所必需,是遏制此类犯罪发生和蔓延所必要,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应有之义。
    “博导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案将在京受审
    有“博导省长”之称的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案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北京检方审查起诉,这意味着李达昌一案将由北京法院审理。据悉,和韩桂芝、马德案相似,李达昌也因其高官身份,而被最高检决定异地审理。 经检方初步认定,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的事实是:乌干达欧文电站扩建工程是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乌干达投资的项目,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在电站施工中违约,被乌干达方面索赔。1997年,财政部拨1亿元专款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四川省财政厅担保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川国际)提供5年期1000万美元的专项贷款。财政部明确要求,这笔资金应用于解决乌干达欧文电站赔偿风险准备金,不准挪作他用。但是,李达昌利用职权多次批准挪用了这笔资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李达昌是典型的学者高官。他生于1943年,22岁时毕业于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大),后又在中国社科院获经济学硕士,曾任四川财经学院副院长、德阳市副市长,后任四川省计委副主任、省财政厅厅长,1996年2月起升任分管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副省长。2003年,李达昌卸职,回西南财大任博导,并带了两名博士生。
    琼海市林业局原局长—— 王祚清滥用职权案
    王祚清任琼海市林业局局长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正确行使职权,擅自将980亩国有天然林地当作“荒山荒地”发包给陈可景开发种植纸浆林,造成国有天然次生林231.5亩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并导致陈可景领取了不应领取的37.5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经法院审理,以王祚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 李国和滥用职权案
    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东方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陈文吉、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原所长章生贵,在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任职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无辜群众邢亚盖被非法拘押8天7夜,致使故意伤害犯罪涉嫌人文瑞强没有及时受到刑事追究,并导致当地部分村民家中被非法搜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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