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驾驶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日期:2012/6/1 13:13:23 点击:599次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
日期:2012/6/1 13:06:57 点击:638次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后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日期:2012/6/1 13:03:51 点击:554次
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遗弃”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利用非机动车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日期:2012/6/1 11:51:23 点击:632次
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轻伤人数众多可否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2/6/1 11:47:41 点击:583次
《解释》仅对造成死亡、重伤、无能力赔偿的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怎样承担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而没有对造成众多人轻伤的损害后果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但实际生活中,交通肇事行为既可能造成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的后果,也可能在造成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的同时还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或者造成众多人轻伤的后果。如两辆客车相撞,可能造成几十甚至上百人轻伤。从《..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的不同损害可否综合评判
日期:2012/6/1 11:44:11 点击:635次
《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的定罪量刑是以同种损害的数量、数额为依据进行规定的。其规定的构罪标准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其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是“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多个交通肇事损害结果应否累计计算
日期:2012/6/1 11:40:18 点击:601次
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来看,并没有对数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规定。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实施了数次交通肇事行为,每次行为都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但数次行为都没有处理。司法实践中就数次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能否累计计算,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数次肇事行为造成多个损害结果的,如果其中一次或数次肇事行为..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定
日期:2012/6/1 11:36:26 点击:679次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期:2012/6/1 11:27:55 点击:689次
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之所以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主要是考虑到该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确定性,即从医学角度考虑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mg/100m1以上,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机体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已经出现延..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