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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律师评“小偷退钱”事件

日期:2012-02-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近日在腾讯大成网的大成社区上,有网友将自己身边发生的见闻配图发上网络,迅速引来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议论。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一对姐妹大老远从云南来泸州看病,不幸在泸州车站遭到小偷扒窃。看病的800块钱被扒窃一空,身无分文不知如何是好,顿时嚎啕大哭。路过的热心市民见她们伤心无助,立即打电话给110。民警午餐饭也没吃立刻赶来现场。举目无亲落难异乡的姐妹俩见到救星警察,更是伤心哭泣起来,警察问明情况安慰她们,立即让她们上车去市救助站,由市救助站负责送她们回家。而在这起事件当中,最为让人诧异的还是,就在这对落难姐妹们不知如何是好,大哭不已时,扒手向她们扔回了手机和一百抉钱,然后迅速离开了。近年来,小偷泛滥,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被小偷光顾的经历。俗话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大家对这些以不劳而获为职业,专门使用非法的秘密手段获得他人财物的“硕鼠”无不恨得咬牙彻齿。以至于近年来频频发生小偷盗窃失手后被抓住,继而被愤怒的群众拳脚相加,以至于小偷被群众包围活活打死的新闻,可见人们对窃贼的憎恶程度。在此次事件中,大家能发现得手后的小偷,看到被害人因自己行为受到巨大伤害,还能将一部分非法所得和通讯工具返还给被害人的行动。有网友议论说“小偷还是有点良心的”“小偷在不远处看她哭得揪心”也有网友评论“这样的窃贼很有盗亦有道的风格”。总之,此次事件能吸引大家的目光的还是有道理的,我们见惯了网友或是身边熟悉的人被扒窃后愤怒伤心的场景,能看到小偷怜悯受害者主动退回一部分财物的现象确实稀罕。
    作为执业律师,笔者(成都刑事律师)试图分析这起事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首先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而扒手主动盗窃致使他人财物因其非法行为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非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扒手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此次事件中虽不清楚扒手是否有多次盗窃行为,但仅盗窃财物为8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因而扒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中盗窃数额较大的犯罪构成标准,应当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人可能会认为,扒手在得手后返还给被害人100元现金和手机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相互间是独立存在的,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即使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既遂状态,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犯罪中止。
    更何况此次事件中的扒手只返还了一部分受害人的财物,此种情况只能在具体量刑情节中加以考虑。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阶段应当考虑的影响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包括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前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分子的罪前表现、有无前科、罪中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具体的时空环境以及罪后表现如犯罪后的态度、退赃程度来决定具体量刑幅度的因素,是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此次事件中扒手在犯罪既遂后的态度以及返还一部分财物给被害人的行为,是可以让司法人员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酌情加以考虑的。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相信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根治窃贼的存在和盗窃行为的发生。当年孔子曾满怀信心准备用仁义德化盗拓(春秋时著名盗贼),与之辩论劝其从善。不料反被盗拓的理论驳得体无完肤,哑口无言。既然如此,人们的财产和心灵仍会继续受到窃贼、扒手的伤害。怎样才能把此类危害降到最低?首先仍然要从道德和法律着手,道德上强调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样的观念,在社会心理上达到惩恶扬善的氛围和效果。从法律上强化打击盗窃违法行为,尤其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盗窃团伙,使大大小小的窃贼们为自己的非法行为付出让其刻骨铭心的代价。其次,大家要发扬友爱互助的精神,通过群防群策一定要让“老鼠上街人人喊打”取代 “老鼠上街无人敢打”的现实窘境,把可能的危险和损害降到最低。很多地方民众自发成立的“民间反扒队”就是其中很有借鉴意义的社会实践,对窃贼们起到了震慑和惩治的双重作用,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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