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属的法律顾问。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大部分被羁押,与外界失去联系。家属普遍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不了解案情,二是不懂法。而在此时由于侦查机关由于侦查需要,不会告诉家属案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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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界定
日期:2012/6/5 15:45:50 点击:599次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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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
日期:2012/6/5 15:43:17 点击:578次
窝藏、包庇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该危害结果发生,目的是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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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主体
日期:2012/6/5 15:42:18 点击:626次
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人本人隐藏、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自己的,乃是出于趋利避害、保护自己的本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认定为本罪,因此,犯罪人本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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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
日期:2012/6/5 15:41:05 点击:497次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如将犯罪人藏于家中、山上、地洞或者地窟等处,使其难以被司法机关发觉;为犯罪人提供钱财、衣物、食物、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以帮助其逃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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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客体
日期:2012/6/5 15:39:56 点击:448次
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刑法明文规定,本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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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处罚的加重处罚事由
日期:2012/6/5 15:37:57 点击:555次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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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处罚
日期:2012/6/5 15:36:36 点击:481次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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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日期:2012/6/5 15:35:37 点击:487次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里涉及窝藏、包庇罪与其所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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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
日期:2012/6/5 15:34:33 点击:877次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