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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带给监狱的冲击及对策

日期:2012-07-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法修正案(八)》带给监狱的冲击及对策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背景深刻、特点鲜明,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监狱工作者的广泛关注。故此,结合自身工作,笔者就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可能对监狱工作产生的影响发表一些看法,供同行商榷。
    一、粗浅认识
    1、立法背景。我国自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刑法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两个解释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这是修改刑法的大背景。同时也有两个具体背景。一是今年的人大三次会议上,76位代表领衔提出了完善修改刑法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刑法条文53条,提出了20多项增加规定的建议。二是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需要修改刑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指导思想。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群众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总体特征。一是从内容看,更加体现刑法对民生的充分保护,这是主要的修改基点。二是从刑罚结构看,解决我国刑事法律实践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三是体现了人大代表的立法主体地位,大量吸收了人大代表对立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四是更加体现科学、民主立法。既考虑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总体趋势,又结合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二、带来的冲击
    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执行刑罚,一是惩罚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二是通过各种方法手段,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将其改造成自食其力、对社会无害的新人。这次刑法的修订和完善,不仅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打击犯罪、弘扬社会正气,同时更是深化司法体制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这既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又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冲击。
    冲击之一:监狱押犯数急剧上升。⑴在押罪犯服刑时间变长,流动量变小,自动累积导致押犯数增加。一是《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提高至二十五年。二是第4条,严格限制死缓的减刑,并且在以后的减刑中还将限制减刑。三是第15条,对无期和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时间,分别至少增加三年和六年,即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判处死缓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四是第16条,增加对故意杀人,防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以上四个条款的修改,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无形之中就增加了押犯人数。⑵将社会上一些常见、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新增罪名导致押犯数增加。如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等,新罪名的确定无疑扩大了监狱的收押范围,导致押犯增加。⑶降低部分罪犯入罪门槛导致押犯数增加。如: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又如删除了非法采矿罪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条件。这就形成了犯罪条件降低,也即增加了监狱的押犯总量。
    冲击之二:监狱重刑犯将持续增长。⑴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造成重刑犯增长。《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此13种罪行犯罪的就少,说不定还会有所增加,也就意味着重刑犯人数将有所增加。⑵不得假释重刑犯的增加造成重刑犯增长。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增加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⑶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造成重刑犯增长。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等一些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无疑增加了重刑犯人数。
    冲击之三:监狱有可能变成养老院。《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3条、第11条进而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虽然这三条会减少新判入监服刑老年犯人数,但因重刑犯执行刑期变长,且严控了对重刑犯的假释,则必然会导致监狱出现五、六十岁罪犯增多。那么,我们一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改善监狱医疗系统,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允许患病的老年罪犯保外就医。换言之,现有的监狱医疗体系无法保障我们对老年罪犯执行有效的刑事监j。而无论是否为此投入大量资金,我们都要面对一个两难困境。如果投入了大量社会资源改善监狱医疗,实际是对社会医疗体系的削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我们不投入资源改善监狱条件,则本身又是对于刑法修改所坚持的人道主义原则的嘲讽,因为一旦出现老年服刑人员因为监狱医疗条件原因死亡的结果,则其不仅是人道主义的灾难,也是监狱的丑闻。因此,最终结果就是把监狱办成了养老院,使刑罚的社会公平性严重缺失。
    冲击之四:监管安全压力显著增大。《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的出台实施,加大了对累犯、惯犯以及暴力性犯罪等重刑犯罪的惩处力度,更多的高危重刑犯将在高墙中渡过漫长人生,大部分罪犯会产生极度忧虑和沮丧心理,感到刑期遥遥无望,担心自己活不出去,即使刑满释放年龄也大了,也很难被社会所接受,更谈不上什么前途和价值,从而产生悲观失望、甚至绝望,而采取自杀手段;还有极少数类罪犯,自身恶习深,凶残性超过其它类罪犯,必会更加伪装,更加狡猾,只要一有机会,极易实施暴力袭警、暴狱等脱逃行为,甚至是教唆、策划和指挥他人掀起群体事件,进行集体抗改,制造管理事故,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近年来,我们的监管安全形势是稳定的,监狱硬件设施、警力配置也有了一定改善,但是少数领导的忧患意识和敌情意识却日渐淡化;加之大部分监狱警力严重不足,与司法部18%的警囚比例规定差距甚远,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这都从客观上增大了监管难度,安全压力明显增大。
    冲击之五:教育改造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监狱工作一直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即“给出路”政策,即使是犯了重罪的人,也让他们在希望中改造,在改造中早日获得新生。这是我们日常教育改造罪犯最具说服力的地方,或者说是中国监狱的特色。但这次修改对重刑犯减刑预先设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改造动力,易诱发叛逆心理,产生“监狱让我好好改造,但法院又限制我减刑,改造好与坏,没多大差别,不如混一天算一天”的消极心理,抵制教育,抗拒劳动,教育改造的强度和难度将急剧增加。
    三、对策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五月一日起实施,从目前所掌握的犯情动态来看,的确对罪犯的改造情绪产生了较大影响,有些罪犯就企图实施脱逃来逃避法律的惩罚。5月7日我狱成功制止了一起罪犯脱逃案,据事后审讯得知,该犯就是因为减刑无望而引发的。因此,作为监狱的决策者,一定要预见和正视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新形势下监管安全稳定。
    一)全面加强“两个层面”的学习,正确理解新刑法。一是警察层面。从事监狱工作的同志,履行法律赋予的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权,直接面对形形色色的罪犯,应该全面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学习和研究,从维护法律正义、确保稳定的大局高度,把握立法目的和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防止少数警察思想中可能出现的因监狱押犯增加、重刑犯增多,尤其是限制性减刑规定出台后,导致发生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罪犯的现象。二是罪犯层面。要广泛利用法律知识讲座、监内小报、黑板报、广播等载体,注重强化服刑人员对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道主义精神的理解,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要结合刑释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强化对服刑人员“领会刑法精神,修正错误思想,争做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的教育。
    二)创新探索“两种模式”的监管,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一要调整关押模式。多年来在罪犯分配上,主要是根据罪犯刑期、罪名、监狱关押量、生产项目需求等因素来调配,远达不到严格意义上分类关押的要求。下一步,要推行流动式的监管关押模式。建议省监狱局争取财政支持,在全省设立三所标准化的高等级戒备监狱,专门集中关押死缓、无期犯。再把罪犯按照危险程度(高危、中度、轻微)进行分级别关押,像罪犯分级处遇一样根据罪犯的适时改造表现,进行危险程度的考评分押,体现出对积极改造者进行关押处遇的改善,鼓励罪犯积极改造。二要加强技防投入。把有限的警察精力从盯住跟紧、严防死守中解脱出来,投向管理和教育。目前监狱安全防范的重点一是防脱逃、二是防自杀、三是防安全生产事故。监狱要抓紧完善围墙、电网、照明、蛇腹形刀刺网和门禁、安检、报警系统,确保执法过程有据可查、检查过程不留死角,而腾出来的警力则重点投向罪犯的教育管理,全面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因人施教,确保教育改造效果。要严格执行生产项目准入评估制度,决不允许危险人员从事高危岗位作业。此外,还要强化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驻狱武警部队的联防作用,提高处突效果。
    三)加速与“两类保险”的接轨,确保罪犯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据《人民日报》2011年2月15日报道:“2010年,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4.29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基本解决,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8.34亿,总参保人数已经超过12亿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城乡养老保险也在逐步推进,进行全民覆盖,应该说在“十二五”期间,将有可能实现全民覆盖。我们监狱系统应及早做好数据和制度方面的准备,以便快速接轨。罪犯医保和养老保险与社会接轨后,可以成为鼓励罪犯踏实改造的激励手段。罪犯通过劳动改造取得的报酬,可用来缴纳支付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监狱把缴费的多少和享受保障的程度与罪犯改造表现相结合,从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同时,这可以有效缓解监狱医疗经费紧张的问题。
    四)抓紧完善“两大奖励”手段,促进罪犯安心改造。罪犯改造的最大动力就是可以得到减刑奖励,早日回归社会。多年来,全省监狱系统一直采用“以分计奖、以奖提请减刑(假释)”办法。按照现阶段的实践和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的最少执行时间是十二年,死缓的最少执行时间为十四年。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关押十五年左右就可以出监,判处死缓的罪犯一般关押十七八年就可以出监。而按照刑法修订以后的设想,特别是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的修改,无期徒刑和死缓至少要监j二十年或者二十五年,那么到一定阶段,监狱计分考核、减刑奖励对罪犯本人来说已无实质意义,罪犯就失去了减刑这个最具诱惑性的改造动力。如果没有改造动力,且罪犯余刑时间还较长,罪犯该怎样管理,刑罚该怎样执行,监狱内的稳定怎样实现,这是一个非常现实而棘手的问题。因此,作为监狱,要尽快加强调研,抓紧完善罪犯行政奖励和提请刑事奖励的程序,关键是监狱计分考核制度如何与减刑接轨的问题。同时要强化监狱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准确运用包括假释、监外执行在内的行刑调控机制,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笔者认为,可以加大物质奖励次数,或将行政奖励折算成劳动报酬等办法,以促进罪犯继续安心改造。
    五)着力提升“两大教育”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必然会触动部分罪犯的切身利益,从而产生思想上的波动、行为上的叛逆,我们既不能无动于衷,更不能无所适从。要强化入监教育。对于重刑犯和累犯,一定要摆脱一名罪犯就是一个劳力、一份经济效益的思想,特别是对于无期和死缓犯,要有长远意识,把他们的两年考验期作为入监教育期,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如属限制减刑类的罪犯,要多加强罪责意识和悔罪意识教育,使其认识到犯罪给社会、他人及自己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缓解他们对漫长刑期的忧虑,并要借助亲情感化他们绝望的心,帮助他们燃起改造的希望。要强化个别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等针对性强的教育改造措施,利用个别谈话教育对重点罪犯开展危机干预工作,有效调适罪犯的过激心理,稳定罪犯改造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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