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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发现新罪行怎么算侦查羁押期限

日期:2012-07-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补充侦查发现新罪行怎么算侦查羁押期限

    案情:王某某系贵州人,2011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州省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同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1年11月15日,王某某涉嫌盗窃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9日该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王某某被江苏警方发现重大诈骗事实。于2012年1月5日被从贵州某市看守所押至江苏。
    分歧意见:对王某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已经被逮捕一次,不能再次连续被逮捕,补充侦查阶段也是侦查阶段,对其应当直接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二种意见认为,江苏公安机关应当商请贵州省某市公安机关后将王某某押回继续侦查,并提请同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再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上述案例已经处于补充侦查阶段,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据此规定,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1个月后必须做出处理,而不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如果允许补充侦查阶段适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会为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提供借口,使得补充侦查成为2次侦查、3次侦查,甚至4次侦查,丧失了刑事诉讼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当然,由于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为了确保办案质量,也要保证办案期限,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又发现需要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这说明,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发现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是有法律依据的。据此,该案中江苏公安机关较为妥当的处理方法是:商请贵州省某市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押回继续侦查,并提请同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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