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师浅谈什么是集资诈骗罪?四川省集资诈骗罪的立案及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日期:2021-04-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四川省集资诈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2020.11)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特殊情形数额为80%,属“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特殊情形数额为80%,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特殊情形: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4、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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