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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辨护艺术

日期:2012-07-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事辨护艺术

 

    精湛的表达艺术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的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的差异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有准确、清楚、简洁、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这是律师业务的标志之一. 
   律师的表达分为两种:一种为文字表达;一种为口头表达.
  一 、文字表达
  律师文字表达的主要形式是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答辩状、法律意见书等有关诉辩文件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准确性、严谨性、简洁性、稳定性和严格程式性的特征.律师在进行文字表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斟酌词语
  词是语言的建筑材料.用词是制作有关法律文书的基本最经常的问题。用词准确也就成了律师驾驭词语的根本立足点。律师用词准确性,首先表现在对同义词的严格选择上,或用同义词(证义词)、同类词来排斥可能产生的歧义;其次表现在大量运用确切词语和有条件地使用模糊词语方面,如“早晨”与“上午”,“傍晚”与“夜间”等,
   二)、调配句式
  法律文书句法结构特点,一是多用并列结构;二是复杂同位成分普遍使用。因此。律师在文字表达时,一般可以多用长句、非主谓句、散句、紧句。
   三)、谋章运篇
   律师的法律文书种类较多,内容各异,因此在谋章运遍上也有不同的要求,但总的原则是:
  1、结构完整,条理清楚;
  2、内容首尾一致,前后一致;
  3、结构严谨,重点突出,评略恰当;
  4、严格而特殊的程式规范。
  二、口头表达
  口头表达与文字表达的技巧要求各有不同,有些人的文章写得很精彩,但就同一内容进行口头表达就会显得逊色。这是因为口头表达要求人们思维敏捷,要在短时间内作出反映,而文字表达可以通过长一些时间去思考。另外,人们口齿若达到伶俐的程度,需要进行相应的特别训练,更需要不断的实践。
  口头表达技巧主要有发言和用语两个方面。发言包括音色、停连、重音、语调和节奏等五种技巧,用语包括口语修辞和口语表达等内容。
  1、发音技巧
  首先在辩护和代理中应用普通话,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地方方言而造成的对语意的误解和曲解。这一点对于法庭审理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掌握普通话是学习和运用语言技巧的前提。其次,律师要讲究语言和美感,追求内容美与语言美的和谐统一,因为清晰、悦耳、鲜明、准确、生动的语言,可以增强论辩力量,收到良好的辩护与代理效果。
  2、用语技巧
  法庭辩论语言是围绕着辩论观点和论辩事实组织起来的口语整体。对它的基本要求是:言之有理、言之有情、言之有序、言之有文。法庭辩论语言,既不同于一般性的口语,也不同于司法书面语,而是有独特个性的司法口语,律师辩论用语技巧要求做到:通俗性、准确性和生动性三点。
  除了文字表达和口头表达外,律师还要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办案时间艺术
  律师工作具有较强的时间观念,可以说“当其一语千金,失其时劳而无功,”律师必须具有时间观念。
  合理掌握和利用时间,是办案艺术的一个要求,也是律师办案艺术运用的一种技巧。所谓合理掌握和利用时间,包括以下几种层次意思。
  一、合理需要的时间。对于律师来说,合理的时间不等于是需要的时间;同样,需要的时间也不等于是合理的时间。律师很少有时间去进行调查、会见被告、拟写辩护词。是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辩护的。
  二、抓准时机,俗话说。说话做事看火候,不到火候不揭锅。律师调查取证、会见被告、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进行辩论都必须抓准时机。抓准时机,一是要及时;二是要恰当。
  三、有效使用。仅有时间还是不够的,关键是如何提高时间利用率。有效利用时间就是尽最大能力去提高单位时间的利用率,在相对“死”的时间内“活”用时间,从而提高时间的有效率率。
人际交往艺术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培养正确的人际关系的价值观,摆正自己与别人之间的关系,既不自傲、自大、也不自卑、羞怯。其次,要加强个人修养,提高文化水平和职业道德观念,培养宽阔的胸怀,消除愤怒、害怕、不满、沮丧等破坏人际关系的不良动作和情绪,始终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参数。
  1、适度的装束
  律师衣着应适合本人的风度、气质和职业特点,装束做到合体、整洁、大方,切忌服装华丽、新潮,让人扎眼,更不可衣衫不整,蓬头垢面。
   2、优雅的举止
  作为一个律师,应当做到风度潇洒,礼节周全,言谈举止,合乎事理,恰如其分。在与别人交谈中,律师应注视对方眼睛,不要躲闪对方目光,也不能游移不定,上下扫视对方。在正式场合,注意坐的姿态,反对翘二郎腿、东倒西斜,或眼睛朝天,显得傲慢。在与别人交谈中,应善于运用身体动作和面部表情来帮助别人理解自己的态度、观点。其次,要善于自我辩解。
  3、积极倾听
  要求律师集中注意力,通过言语技巧来表示自己的态度。积极倾听在交际中是很重要的,不仅能使律师获得信息,减少冲突,达到目的,而且还能加深彼此间的关系。
    阅卷艺术
  律师阅卷,必须做到亲自阅卷、全面阅卷、重点阅卷。亲自阅卷,是律师阅卷的基础。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委托其他律师阅卷。或者委托没有律师资格证的人阅卷,或者人到了法院,自己并不阅卷,而由自己指导的实习生阅卷,这种态度不够严肃,于法有违,于辩护或代理无益。
  全面阅卷,当然是从头至尾,一页不拉,一字不漏地阅读。有时还需要查阅多遍。这对辩护或代理律师来说是很辛苦的,有时案件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多达十几卷数千页,而时间非常有限,这就增加了律师阅卷的工作量。对于这种情况,律师不能“偷工减料”非实实在在全面查阅不可。
  重点阅卷,即是“精”所阅的应该是案卷中重点的地方,并尽可能这些重点进行分析、深刻了解。
    摘录艺术
  律师查阅卷宗,阅读与摘录往往同时进行。摘录因阅读目的不同,其方法也有不同,但共同点有:
  一、精心摘录
律师在阅卷时,摘录的次数要多,而内容不必过多,即第一次摘录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反对泛泛而摘;一有疑问或不明,即刻进行摘录,以防遗忘或者遗漏;摘录要准,反对草草而录,只记大概或自己主观认为的东西。
  二、重点摘录
律师摘录要有所选择,突出重点。以刑事案件为例,摘录的重点有: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年龄、职业、原来表现情况、心理生理情况。家庭和经济状况等。
   2、犯罪嫌疑人被控的罪行,如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罪名、罪证等。
   3、犯罪嫌疑人如构成犯罪,则他的从重从轻情节也是重点,如法定从重或从轻情节,酌定从重或从轻情节等。
    分析艺术
  如果仅仅机械地阅读与摘录,还不能达到阅卷的目的还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分析,以此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下一步工作作准备。
  一、扩大显微法
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对发现的不实之处,扩大其范围,加深其程度,强调其性质,使不实处能明显显示出来,这就是扩大显微法。
  二、以类相比法
以类相比法,就是律师在阅卷过程中。针对某些错误的证据或判断,用某些属性相同的两类对照比较,从而揭示其证据或判断错误的方法。
  三、牵连分析法
  牵连分析法是关系到推理的应用方法,即律师在阅卷时,将存在对称关系的事物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考虑,从中找出对当事人或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的方法。
  四、因果互证法
  以原因证明结果或以结果证明原因,这种方法即是因果互证法。律师在阅读案卷材料中,运用因果互证法,找出案件证据材料的疵漏,会收到一举成功的效果。
  律师分析的方法还很多,诸如假言法、归纳法、二推法,这里不一一例举,有待律师在实践中自己探索。
    诉讼法动中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自然在阅卷之后才能明了。但是,棋高一着的律师却通常在阅卷和摘录案情时就有所准备了。
  因此,律师查阅案卷,应当将,“阅”、“录”、“析”三者有机统一,互相结合进行。
    会见艺术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在查阅案件以后,经过分析研究,对案件基本有个了解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并使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得到解答,在开庭前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犯罪嫌疑或被告人也是一种调查研究。首先,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和关于犯罪事实和情节的陈述。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最清楚,同时也是最关心案件结果的人。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一定会提出许多理由来为自己辩解。只要我们耐心听取他的陈述,从中可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线索的证据。因此,对被告人进行会见,往往是律师进行辩护的论点的主要来源。其次,在阅卷中产生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对,求得解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谈话是辩护工作中的主要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会见的内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要是了解以下几个内容;
  一、进一步确定委托。会见时,应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说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以解除其思想顾虑,信任律师。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律师应对起诉上的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征求意见,了解哪些事实清楚,能够认定,哪些事情有出入,不清楚,不能认定,或者实不存在等。
  三、进一步核对事实。听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陈述后,对其陈述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之处或与卷宗材料有矛盾的地方,应当面进行一一核对,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被拘留、逮捕的时间,都要加以核对。
  四、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据情况,问其能够提出哪些有利于自身的证据线索,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五、询问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如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事项,应征求其对民事部分的处理意见和态度。
  六、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让其提供有利于辩护的线索。如被告人不同意律师的某个观点,在不能统一的情况下,又不涉及拒绝辩护的问题,可以把分歧的问题嘱咐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去辩护。
  七、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被关押以来的心理状况。
  八、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告知他的诉讼权利,说明审判程序以及他在每一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被传唤之日起直到被逮捕关押期间,有无被剥夺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动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放下思想包狱,实事求是、正确地对待自己的行为,力争做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庭活动与律师的辩护活动密切配合。
  十一、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要求,为其提供具体的法律帮助。
    调查艺术
  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了解案情、调查访问。律师调查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为诉讼而调查,既为了进行诉讼而收集核实的证据;一种不是为诉讼而调查,既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查,目的是为了了解情况,掌握有关证据。
  通过调查,协助犯罪嫌疑人或报告人发现和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协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而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刑事案件的调查技巧
  律师接受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其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以用法律。
    诉讼案件的调查方式主要有;
  一、自行调查
  律师进行调查访问,收集证据,主要是依靠自行调查,通过律师亲自调查,掌握证据材料。自行调查的方法和步骤有;
  1、根据案件性质分清调查对象。
  2、根据调查对象确立调查途径。
  3、讲究律师调查方式。
  调查开始之前,要携带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向被调查者介绍自己的身份,出示相应的证件,同时说明调查的事项和目的。
    要告知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法律法规。同时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被调查人,作证要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不歪曲,不偏袒任何一方;要被调查人讲自己所见所闻,知道多少说多少,不能凭想象或道听途说作证。
  调查进行时,律师要耐心地听取调查人的陈述与讲解。对有疑问的地方,及时提出。要根据调查的需要,有目的地询问自己感兴趣而案件又需要的问题,帮助被调查人开阔思路,唤起记忆。在调查时,律师讲究“说”与“问”的艺术。
    律师要记录被调查人所说的原话,调查结果时要他签字或按指印。对这些调查材料,律师经过研究和整理,把其中有证明作用的,加上说明,在开庭前交到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二、委托调查
  对路途较远,调查费用较大的事项,可以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工作机构进行。委托异地律师事务所调查时,要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应在1个月内调查完毕,向委托人告知调查的结果。
  三、申请调查 
  对有些事项律师调查有一定困难或时间紧迫来不及调查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也可以与法院协作,共同进行调查,但批准权在人民法院。
    举证艺术
  律师举证包括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三个方面内容。对律师正确运用证据,顺利执行律师职务,我国法律提供了保证和依据。特别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律师举证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律师在每次取证时,还应该拟定一个具体的调查提纲,写明通过什么单位或什么人,证实什么问题,采取什么方式,获取什么证据。
  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和加重罪责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证据,防止主观武断和片面性。通过调查和研究,认识和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律师对于案内的各种证据,必须仔细审查,认真鉴别,进行一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工作。才能分辩真假,指出控诉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掌握辩护方面真凭实据,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
  一、审查鉴别物证、书证
  律师对于物证、书证、要求查它的来源,是在什么时间地点、情况下发现和收取的;是原物、原件还是复制品、抄件;收取或保全的方法是否恰当,有无伪造、调换,或者发生差错的可能;了解它是真是伪,防止以假乱真;分析物证、书证与案情有无关系,能够证明什么问题。 审查是否一致,互相印证。
  二、审查鉴别证人言
  必须审查证人与案件或者与当事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了解证人陈述的情况是耳闻目睹的、还是传闻的;取得证言的方法是否合法; 证言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合情合理;证人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如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诉讼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审查鉴别被害人陈述
  律师对于被害人陈述,即不能盲目轻信,也不能随意否定。必须仔细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相知,平时的关系是否正常,有无利害关系;被害人平时表现怎样,是在什么时间、条件下提出控告或陈述的,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有无追逼、威胁、引诱的情况;陈述的内容有无疑问之处,是否合情合理,与案内其他证据能否互相印证。
  四、审查鉴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律师要按照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待口供。分析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诱供、逼供、指名问供的情况;口供有无反复和矛盾,是否合情合理,口供和案内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果有矛盾,要找出原因,查证清楚。
  五、审查鉴定结论
  律师对于鉴定结论即要相信,又不能全信。必须审查鉴定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水平,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影响;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审查鉴别勘验、检查笔录
  律师对待勘验、检查笔录同对待其他证据一样,要审查笔录形成的时间与过程;现场是否被破坏,有无伪造情况;勘验、检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怎样;笔录是否符合法律手续,有无证人鉴名;笔录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互相一致、相互印证。如果矛盾,要找出原因,进行查证。
    庭审前的取证艺术
  调查了解、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调查访问、收取证据也是一门社会科学,要懂点心理学,讲点公共关系,讲究方法艺术。在律师实践中,收集证据的方法有:
  一、晓之以理——正取
  个别单位或公民,由于对律师了解不够,往往对律师向其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将信将疑,协作态度不积极。律师若阐明法理,详细解释,他们就会豁然开朗,变得积极主动。
  二、权责刁难——智取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个别人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时颇为困难。目前法律还难以制约这种现象,若予“硬碰”则“欲速而不达”,只能智取。
  三、借助第三方法——巧取
  在诉讼过程,原告诉被告,或被告人反诉,有追加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是否应予追加,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往往举足轻重。因此,律师能否取得第三方的证据,是关键所在。
  四、一方隐匿证据——间接取
  有的当事人出于私利,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递交法院,而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利用对方当事人“仅此一据”的薄弱环节,不予举证。对于这种现象,律师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查取证方法。
  对于隐匿仅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交付标的物的案件,律师或当事人还可以用当面谈话、秘密录音的方法,加以取证,但是要注意录音手段方法的正当性。
  五、伪装真相——科学取
  有的人装得很像、很逼真,甚至有经验的医生都可能被蒙骗。诈病者的目的是要民事侵犯人承担更多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遇到这类案件,要依据,“病人”所表现的各种症状与体症进行分析,并建议人民法院进行科学鉴定。
  当然,律师调查访问、收集证据的方法还有很多,这里仅例举了一些常见的方法,目的是举一反三,说明律师要针对不同的案情,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证据要求,运用不同的收集证据的方法。
    庭审时的举证艺术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收集、核实和运用证据有方法很多,但主要是把握“听”、“看”、“问”三个环节。
  一、听
  听,包括倾听审判人员的询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听取鉴定人的陈述及结论;听取勘验的过程及其结果;以及听取本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
  二、看
  首先,要查看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结合其他的证据,辩别其可靠性;对于不真实的部分、伪造的证据,应及时提出。要察看当事人各方在法庭上的真实感情的流露。
  三、问
  问,是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进行发问,其目的是弄清事实真向。
   1、绕着问。有些案件,为了使被询问人丧失警觉和事先的设防,或者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从外围问话入手,先询问与本案不直接有关的情节,使被告人在不知不觉中谈出真实的情况。
   2、连着问。对某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或当事人发问,为了获得真实的回答,有时可以采用由远至近、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彼及此发问的方式,步步设营,层层发问,问话速度要快,跟得要紧,像连珠炮似的一个接一个问,以扰乱其事先的设防,不给他过多的思考时间,使得要回答问题上逻辑紊乱,从中抓住关健。
   3、反问。有些与案件当事人某种瓜葛的证人、第三人等,为了自己的私利,往往把无说成有,把轻说成重。回答问题时,或者前后矛盾,或者避实就虚、泛泛而谈。为了揭露其虚假性,便可采用反问的方式发问。
   4、提示问。由于从案件事实的发生到庭审调查,间隔时间较长,常常遇到被询问人对某一事实回忆不起或记得不准的情况,这时可采用提示性的发问。
   5、重复问。对于一些表达有困难、记忆力差、听力差或年老的证人,由于他们在某些方面难以清楚、准确进行意思表达,必须耐心地重复发问,让他听得明白,不致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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