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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及早会见的七大意义

一、家属的法律顾问。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大部分被羁押,与外界失去联系。家属普遍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不了解案情,二是不懂法。而在此时由于侦查机关由于侦查需要,不会告诉家属案情。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 日期:2012/7/1 23:56:19 点击:842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本节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要件 日期:2012/7/1 23:54:27 点击:793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 日期:2012/7/1 23:53:10 点击:915次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日期:2012/7/1 23:51:35 点击:769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日期:2012/7/1 23:47:35 点击:992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两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等。二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被追诉前”的时间界限在单位行贿罪中如何理解 日期:2012/7/1 23:45:34 点击:853次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之所以称为特别自首,就是因为它的基本构造和自首是一样的,即均要求行为人的主动性,它的特别只是在于其从宽处罚的程度更大些。因此,如果将“被追诉前”限定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均无法体现出行贿人交待的主动性,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日期:2012/6/26 11:36:02 点击:716次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个人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日期:2012/6/26 11:34:02 点击:735次

    对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对单位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6/26 11:32:30 点击:734次

    四十六、对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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