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评济南新规“追责与酒驾人同饮者”
日期:2012-02-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新政”。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者,济南市交警部门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所属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对经酒精检测仪检测确定为饮酒后驾驶的,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书;凡是确认醉酒驾驶的就地约束至酒醒,并立即办理刑拘手续,不得取保候审。根据酒驾人员的相关信息,交警部门还将建立黑名单,同时提供给保监会。
迅速济南交警就在新规下处理了第一起酒醉驾车的相关案件。近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士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处罚。济南交警官员表示,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单位加强教育。
早在10多年前,也曾发生不少因酒后驾车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例,但因为社会法律意识不够及机动车总量不多及资讯传播途径有限等原因,酒驾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并没有引起社会舆论过多的关注。但经过10多年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升高,而酒后驾车这样的劣习马上就以它惊人的破坏力呈现在我们眼前。自近年来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断肇事给公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危害和隐患引发社会公愤后,各地政府组织公安交警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严厉查处和打击醉驾行动。
而此次济南交警出台的新规中首次出现“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一律追责”的明确规定,马上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众多媒体和网民的争议。在众多的网友的意见中,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支持者普遍认为,同饮者劝阻酒驾既是对朋友关爱,也体现了社会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减少有很大促进作用。反对者劝阻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一种道德义务,永远不应成为一种社会责任,更不应成为法律义务。
无论是网友支持或反对的言论都是有一定道理的。曾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酒后驾车的处罚较轻,与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相比,在我国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小得多,与其酒后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相比也是不成比例的。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列入刑罚追责,其后各地纷纷出台了更多更具体的惩治条文。从现实的效果来看,确实有效的遏制了酒驾的势头。由于醉驾入刑和种种惩处措施,我们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在各种应酬场合,几乎大多数的驾驶者都会刻意的回避喝酒的行为,不仅仅如此,绝大多数同桌同事朋友或客户也都会在饭桌上主动劝导需要开车的人不要饮酒,这几乎已经成了一种去年以来形成的新风尚,应该说打击醉驾的运动和相关法规的出台成效显著,甚至起到了移风易俗的良好作用。
从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的角度看,加大惩处力度无疑能给酒后驾驶的人带来更多来自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压力,通过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门槛,无疑可以有效震慑那些心存侥幸人以身试法的行为可能。
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律师从法理和司法实务的角度考虑。济南交警最近出台的新规,将与酒驾人同饮者提升到追究法律层面上责任的高度,虽是出于严厉打击酒驾的良好目的,但这种规定显然超越了法律的范畴。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列入刑罚追责,针对的责任人是酒驾者本人,况且驾驶者作为独立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个人的行为负责,当然也只能是个人承担肇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但济南交警的新规对酒驾责任追究范围扩大至驾驶者个人之外的其它同饮者,这样就会不由得让人联想到古代特有的“连坐”制度。
驾驶人饮酒与否,从法律上与酒桌上其它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完全是个人行为,也应该承担个人行为责任,“罪责自负”是刑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同桌的人是否饮酒、或者是否劝告驾驶者不要喝酒,也完全是一种道德范畴的义务。同饮者并没有法律义务强行劝阻驾驶人喝不喝酒,出于一种社会责任或者是道德义务,同饮者当然应该劝说,但谁又能保证同饮者的劝阻一定能起到劝阻的效果呢?如果即使经过劝阻,驾驶人仍然坚持喝酒并且实施了酒驾行为,那是不是酒驾人被查处后,那些同饮者怎么来确定和承担法律责任呢?
此次事件我们应该看重的是对法律与道德的界线进行区分,在严厉执行法律的同时,在劝阻制止酒驾的社会风气上进行大力宣传,养成一种大家都来劝阻酒驾的良好社会风气,事实上自从近年来媒体大幅的报导和醉驾入刑的法律出台后,全社会总体上已经开始在这一问题上有了高度统一的共识,虽然并不能完全靠同饮者劝阻来杜绝所有驾驶人不饮酒,但绝不能说明同饮者对酒驾人同样负有法律责任,这本身就是将法律与社会道德混同的做法。我国历史上长期有将道德和法律融二为一的传统,出现大量言论治罪、以心治罪和刑罚泛滥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将法律和道德强行捆绑的结果,并没实现人们原本期望通过强制手段提高社会道德层次的良好愿望。
此次济南交警新规明显借鉴了日本《道路交通法》的最新修改内容。可以说此次新规的本意是好的,但基本没有考虑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承受能力和现实如何保障执法操作水平。打个比方,在西欧如果见死不救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用法律义务强制人们相互扶助是很好的,在西欧这样的发展水平和阶段,出台这样的规定不会让社会难以承受。但如果把这样的规定简单移植到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就明显太为超前和不切实际了。从小悦悦身旁走过的人都得承担法律责任;外国友人玛利亚西湖勇救落水者,那么站在湖边没有反应的人们如果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放眼全国人们达到那样的社会扶助意识及司法机关能有如此强悍的追责实力吗?即便是日本的最新规定也只是处罚酒驾的“同乘者”,而不会不切实际的扩散到“同饮者”。超过现实和社会发展阶段创立的规定即便出发点是好的,确很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最后只能成为一个没有执行力的口号式规定。这样只会极大损害立法、执法、司法的权威性。希望相关部门在此类问题上思之、慎之、鉴之。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刑事律师
迅速济南交警就在新规下处理了第一起酒醉驾车的相关案件。近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士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处罚。济南交警官员表示,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单位加强教育。
早在10多年前,也曾发生不少因酒后驾车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例,但因为社会法律意识不够及机动车总量不多及资讯传播途径有限等原因,酒驾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并没有引起社会舆论过多的关注。但经过10多年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升高,而酒后驾车这样的劣习马上就以它惊人的破坏力呈现在我们眼前。自近年来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断肇事给公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危害和隐患引发社会公愤后,各地政府组织公安交警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严厉查处和打击醉驾行动。
而此次济南交警出台的新规中首次出现“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一律追责”的明确规定,马上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众多媒体和网民的争议。在众多的网友的意见中,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支持者普遍认为,同饮者劝阻酒驾既是对朋友关爱,也体现了社会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减少有很大促进作用。反对者劝阻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一种道德义务,永远不应成为一种社会责任,更不应成为法律义务。
无论是网友支持或反对的言论都是有一定道理的。曾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酒后驾车的处罚较轻,与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相比,在我国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小得多,与其酒后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相比也是不成比例的。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列入刑罚追责,其后各地纷纷出台了更多更具体的惩治条文。从现实的效果来看,确实有效的遏制了酒驾的势头。由于醉驾入刑和种种惩处措施,我们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在各种应酬场合,几乎大多数的驾驶者都会刻意的回避喝酒的行为,不仅仅如此,绝大多数同桌同事朋友或客户也都会在饭桌上主动劝导需要开车的人不要饮酒,这几乎已经成了一种去年以来形成的新风尚,应该说打击醉驾的运动和相关法规的出台成效显著,甚至起到了移风易俗的良好作用。
从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的角度看,加大惩处力度无疑能给酒后驾驶的人带来更多来自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压力,通过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门槛,无疑可以有效震慑那些心存侥幸人以身试法的行为可能。
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律师从法理和司法实务的角度考虑。济南交警最近出台的新规,将与酒驾人同饮者提升到追究法律层面上责任的高度,虽是出于严厉打击酒驾的良好目的,但这种规定显然超越了法律的范畴。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列入刑罚追责,针对的责任人是酒驾者本人,况且驾驶者作为独立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个人的行为负责,当然也只能是个人承担肇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但济南交警的新规对酒驾责任追究范围扩大至驾驶者个人之外的其它同饮者,这样就会不由得让人联想到古代特有的“连坐”制度。
驾驶人饮酒与否,从法律上与酒桌上其它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完全是个人行为,也应该承担个人行为责任,“罪责自负”是刑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同桌的人是否饮酒、或者是否劝告驾驶者不要喝酒,也完全是一种道德范畴的义务。同饮者并没有法律义务强行劝阻驾驶人喝不喝酒,出于一种社会责任或者是道德义务,同饮者当然应该劝说,但谁又能保证同饮者的劝阻一定能起到劝阻的效果呢?如果即使经过劝阻,驾驶人仍然坚持喝酒并且实施了酒驾行为,那是不是酒驾人被查处后,那些同饮者怎么来确定和承担法律责任呢?
此次事件我们应该看重的是对法律与道德的界线进行区分,在严厉执行法律的同时,在劝阻制止酒驾的社会风气上进行大力宣传,养成一种大家都来劝阻酒驾的良好社会风气,事实上自从近年来媒体大幅的报导和醉驾入刑的法律出台后,全社会总体上已经开始在这一问题上有了高度统一的共识,虽然并不能完全靠同饮者劝阻来杜绝所有驾驶人不饮酒,但绝不能说明同饮者对酒驾人同样负有法律责任,这本身就是将法律与社会道德混同的做法。我国历史上长期有将道德和法律融二为一的传统,出现大量言论治罪、以心治罪和刑罚泛滥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将法律和道德强行捆绑的结果,并没实现人们原本期望通过强制手段提高社会道德层次的良好愿望。
此次济南交警新规明显借鉴了日本《道路交通法》的最新修改内容。可以说此次新规的本意是好的,但基本没有考虑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承受能力和现实如何保障执法操作水平。打个比方,在西欧如果见死不救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用法律义务强制人们相互扶助是很好的,在西欧这样的发展水平和阶段,出台这样的规定不会让社会难以承受。但如果把这样的规定简单移植到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就明显太为超前和不切实际了。从小悦悦身旁走过的人都得承担法律责任;外国友人玛利亚西湖勇救落水者,那么站在湖边没有反应的人们如果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放眼全国人们达到那样的社会扶助意识及司法机关能有如此强悍的追责实力吗?即便是日本的最新规定也只是处罚酒驾的“同乘者”,而不会不切实际的扩散到“同饮者”。超过现实和社会发展阶段创立的规定即便出发点是好的,确很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最后只能成为一个没有执行力的口号式规定。这样只会极大损害立法、执法、司法的权威性。希望相关部门在此类问题上思之、慎之、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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