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盗窃,是指采用秘密方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是指乘财物所有人不防备时,公然夺取后迅速逃离的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武装部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对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盗窃抢夺的下列行为:
1、盗窃武装部队的武器弹药、军用物资;
2、抢夺武装部队的武器弹药、军用物资;
3、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军职人员身份,不具备军职人员身份的人犯盗窃抢夺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罪,按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处罚。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非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规定: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盗窃抢夺重要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量较多或者是数额较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为组织盗窃抢夺或者为组织盗窃抢夺特别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对部队战斗力影响较大或者致战斗失利。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哪些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