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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不属自首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不属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处罚幅度。
  对于社会关注的“送子归案”是否认定为自首,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这种情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关负责人说,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据了解,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具体把握中往往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刑法和原有司法解释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意见,就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意见对正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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