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过事件的两种情形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无罪过事件的两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对无罪过事件都不能追究刑责任。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汇总刑事案件刑期和审限 (2011/11/3)
- 刑事罪名 (2011/11/3)
- 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事项 (2011/11/3)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须知 (2011/11/3)
-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011/11/3)
- 如何计算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2011/11/3)
-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2011/11/3)
- 什么叫自首? (201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