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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被判5年以下,将严格封存犯罪档案

日期:2012-06-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5年以下,将严格封存犯罪档案

  六部门联合发文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5年以下封存犯罪档案严格保密
  公检法三机关必须设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社会调查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必经程序
  法院指定援助未成年被告人,法援机构不审查经济状况
  为加强各部门之间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协调配合,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省综治委、团省委、省级公检法司六部门联合发文,对我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其中特别指出,公检法三机关必须设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程序升级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必经程序,而法院指定援助未成年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审查经济状况。
  设专门机构办未成年人案件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没有完全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办理。此次文件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做了特别规定,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暂时不能设立专门机构的,也必须设专人办理。
  其中对法院系统设立专门机构的规定是这样的。对于中级法院,近三年年平均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0件以上或者辖区人口达到400万以上的,应当积极争取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其他中院一般应当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合议庭;近三年年平均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少于10件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
  而对于基层法院,近三年年平均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00件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一般应当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合议庭。近三年年平均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少于10件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
  办未成年人案须进行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可以知道未成年犯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等,有助于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目前,司法实践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一般是由辩护人提出,社会调查程序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程序。
  此次联合发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程序和内容做了严格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承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工作,及时完成并反馈调查评估结果。社会调查机关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同时文件指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必须审查社会调查报告,法院在判案时应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在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必须及时将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连同刑罚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机关。文件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严格保密
  对于未成年的“前科”消灭制度,此前彭州(微博)等地已经开始试点,此次文件将未成年的“前科”消灭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全省执行。规定,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必须严格保密。
  文件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未成年犯的档案严格保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
    【扩展阅读:未成年人犯罪】(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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