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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律师论未成年人犯罪系列(三)--盗窃篇

日期:2011-11-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我国长远发展的立足之本,而现今社会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给于太多的关注,以致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统计,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在数量上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之首,虽然对社会的危害性小于其他犯罪,但若不及时抑制,很有可能转换成其他犯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就未 成年人盗窃的犯罪构成简要谈下自己的看法:
    一、 未成年人盗窃的定罪
    要对未成年人盗窃定罪,就必须准确的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区别,即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客体是公私财产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准确的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就能解决大部分未成年人盗窃的定罪问题,但同时还要注意不构成盗窃罪的特殊情形: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的,不予刑事处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盗窃人未满十六周岁,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首先,依据身份证明或出身证明。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三)应区分与侵占罪的区别
    1、危害行为。由于侵占罪的客体是不具有占有权能的所有权,所以其危害行为应当是侵害已合法占有的财物的所有权,侵占行为是以合法占有为前提的非法占有。
    2、行为对象。侵占罪的客体是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二、未成年人盗窃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依据盗窃数额,原则上对未成年人量刑标准如下:
    1、盗窃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二)对未成年人的盗窃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诈骗、抢夺罪转换成其他犯罪的司法解释。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最定罪处罚。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根据本网成都刑事律师多年的办案实践,我所感觉到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遵循“综合治理”的方针,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正确的舆论导向,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各种配套措施,使成年人知法、懂法、用法、守法,自觉的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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