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论未成年人犯罪之取保候审
日期:2011-11-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取保候审作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可以适用。但该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却很少被适用,就算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微的,也经常被办案机关告知不同意取保候审,为什么在实践中会发生与刑诉法规定相背道而驰的情况,现主要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加以阐述。
一、侦查期间取保候审的含义
侦查期间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作为羁押型强制措施的替代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本该发挥重要作用和价值。但就目前取保候审运用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为常态,取保候审为例外”已是办理刑事案件中默认的规则。这与我国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初衷相悖。
二、取保候审在侦查期间实践运用
在侦查期间申请取保候审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根据我所在今年办理的三十余件未成年人犯罪中,成功申请取保候审的案件仅12件,还不到案件总数的50%,按照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本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绝大多数都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就其原因本所认为有以下几点: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评制度中,逮捕率、起诉率作为其重要的考评指标,所以严重妨碍取保候审的扩大适用。
办案人员对相关法律存在认识上的障碍
在有关规定中,暴力犯罪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办案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相关规定,将并不严重的犯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如将“强拿强要”、“未成年人抢劫在校学生,情节轻微的”都作为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办案人员对取保候审认识上的偏差,表现在对取保候审措施本身的立法上、功能上、性质上等的错误认识。
在实践中,追逃成本高,也是办案人员害怕被取保候审人发生逃匿的重要因素。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诉法“大修”正式启动,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修改力度较大,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彰显了刑罚的人道性和谦抑性,凸显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司法实践表明,这些修改非常必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刑诉法草案特别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对未成ren权益的特别保护。另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刑诉法是解决程序正义的重要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赋予更多的甚至是特别的程序正义,不仅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矫正与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需要。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一、侦查期间取保候审的含义
侦查期间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作为羁押型强制措施的替代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本该发挥重要作用和价值。但就目前取保候审运用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为常态,取保候审为例外”已是办理刑事案件中默认的规则。这与我国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初衷相悖。
二、取保候审在侦查期间实践运用
在侦查期间申请取保候审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根据我所在今年办理的三十余件未成年人犯罪中,成功申请取保候审的案件仅12件,还不到案件总数的50%,按照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本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绝大多数都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就其原因本所认为有以下几点: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评制度中,逮捕率、起诉率作为其重要的考评指标,所以严重妨碍取保候审的扩大适用。
办案人员对相关法律存在认识上的障碍
在有关规定中,暴力犯罪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办案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相关规定,将并不严重的犯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如将“强拿强要”、“未成年人抢劫在校学生,情节轻微的”都作为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办案人员对取保候审认识上的偏差,表现在对取保候审措施本身的立法上、功能上、性质上等的错误认识。
在实践中,追逃成本高,也是办案人员害怕被取保候审人发生逃匿的重要因素。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诉法“大修”正式启动,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修改力度较大,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彰显了刑罚的人道性和谦抑性,凸显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司法实践表明,这些修改非常必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刑诉法草案特别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对未成ren权益的特别保护。另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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