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日期:2012-06-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首先,未成年人被询问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其次,未成年人必须配置辩护人,获得有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第四,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保护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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