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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劳教不再公安一家说了算

日期:2012-04-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是否劳教不再公安一家说了算

    拟被劳教人员是否被劳教,将不再是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一家之言”了,拟被劳教人员可通过多种渠道接受律师的法律帮助,为自己维权。22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拟被劳教人员不仅有权申请聆询,还将充分享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聘请律师方式渠道多样
  据了解,以前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劳教丶劳教多久丶在何处劳教均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条例来决定,没有聆询程序,即便想聘请律师也没有相关依据,劳教审批缺乏透明度。《规定》的出台,赋予了拟劳教人员这两项权利,也要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时应当告知拟劳教人员这两项权利。
  《规定》明确,拟被劳教人员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丶监护人丶近亲属代为聘请。提出聘请要求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均可。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出聘请律师的,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这个要求转达其委托的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这个要求转送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转达其委托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
  如果拟被劳教人员想聘请律师又没有具体对象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省律协会长彭永臣表示,律师协会将全力配合,确保律师高质量地完成代理。对于经济困难无力聘请的,《规定》提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安排代理。
  律师可向审批机关提法律意见
  《规定》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律师办理劳教案件的业务范围:了解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涉嫌的违法犯罪性质,查阅丶摘抄拟被劳动教养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的事实材料;会见拟被劳动教养人员,向对方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参加聆询,为拟被劳动教养人员代为陈述和申辩;为拟被劳动教养人员代为申请回避丶所外执行;代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出控告和申诉;向劳动教养审批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拟被劳动教养人员聘请律师后,劳动教养部门决定举行聆询的,应当在举行聆询前两日内,将举行聆询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举行聆询时,律师可以向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问,可以就案件的事实丶证据丶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辩论,发表意见。《规定》对此明确规定,对律师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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