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谈环卫工许服英事件----冒领失物涉嫌诈骗
日期:2012-02-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最近在网络上沸沸扬扬热议着一件事,事情虽然不大,但却足以让我们每个人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好好的思考与总结一下。
事情起因是,武汉45岁的环卫工许服英正在清扫路面,在地上发现了一个环保袋,里面有一只棕色的手提包,里面装有3300元现金等物品。她沿路寻找失主,边走边喊:“谁丢了东西?”一辆面包车开了过来,车上下来四五人,领头的是一名中年女子称:“我的包包丢了!”许服英留了个心眼:“袋子里的包包是什么颜色?”女子答不上来,故意转头问旁边的中年男子,你是不是丢了包?男的领会了女子的意图,连忙接话:“是的是的,就是想不起来装了什么东西。”许服英一听就警觉了,赶忙将包包死死抱在怀里。就在这时,围观的路人越来越多,又有四五个人称,自己丢了包。可是依旧没有一个人答得出来袋子里的包包是什么颜色,包包里又装了哪些东西。先后有十余人围观冒领,甚至有男子还伸手过来试图翻袋子。许服英担心被抢,赶紧掏出手机,向附近的同事求援。两名同事很快赶来,围观的路人这才悻悻散去。见寻找失主无望,许服英和同事将东西交到了城管局。工作人员清点物品,寻找失主的信息,最后终于寻找到了手提包的失主。
道德与法律是用以调整人们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两种方式。同一个社会事件既可以被道德调整,也可以用法律调整。两者的作用对象既有交差也有区别,道德对人的要求相对要高,既惩恶也扬善,一般对人具有心理强制力。法律只关注社会秩序的原则问题,通常只针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因其调整的原则基础性,对人们的要求相对较低,一般只惩恶,不关注扬善。法律古谚说“法律是最低的社会道德”正是此意。但法律调整行为具有现实强制力,违反法律原则所规定的义务就会承受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
此次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作为一名职业法律人,除开道德分析,笔者试图分析隐藏在事件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此次事件中冒领失物的人,必须遭受社会道德的谴责是确定无疑的。但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此次冒领失物的行为已经涉嫌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但两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存有很大差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简单而言,诈骗罪是以“骗”的行为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是以“偷、窃、盗”等秘密行为方式(专门针对被害人的秘密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冒领失物的人没有实施盗窃罪中的秘密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通过公开正面的方式虚构失物为自己所有的事实,以及隐瞒通过虚构事实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真相,进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虽然手提包中的财物不属于许服英所有,但此时她通过拾取失物寻找失主的合法方式,取得了对失物的合法控制地位。对他人合法控制占有的财物进行诈骗行为,就如同小偷窃取你向他人借用之物,虽然本人不具有财物的所有权,但小偷的行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也同样需要承受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如果有人质疑冒领人并不知晓手提包中的财物有多少,进而认为他们的行为达不到诈骗罪中诈骗金额的具体犯罪构成。我认为行为人虽然不清楚财物具体数额,但根据常识行为人显然不会为一点小利而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获取足够可观的犯罪利益。冒领的手提包中光是现金就有3300元之多,而且法律只调整具体犯罪行为,不关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心理预期,只要该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标准即可。因而冒领失物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法律规定。
虽然冒领人的行为未能达到其预期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显然,冒领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是因为许服英的警觉而未能得逞,即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根据以上分析,冒领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应当由合法的法律程序来追求这些人法律责任。
近年来,有关“环卫工拾金不昧”的事例可谓不胜枚举。比如浙江台州市环卫工人蒋桂敏捡到一个装有11万元巨款的袋子后,她选择在寒风中苦等失主出现;江苏无锡环卫工人陆永芹拾到3万多元现金,原封不动交还给失主;吉林蛟河市环卫工人杨春园“拾金”6万元却“不昧”一分钱,全部退还失主或交公……这些环卫工人都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普遍没有多少文化知识,但他们做出的平凡举动却让人肃然起敬。相对来说,那些冒领者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无论是学历、工资待遇还是社会地位,也许都要优于一名普通环卫工人。可以想象,连环卫工捡到的财物都要想方设法“骗取”,这样的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可想而知,关爱他人、乐于奉献等优良传统更无从谈起。这样的人往小处说,是见钱眼开、惟利是图;往大处说,是道德沦丧、精神麻木。正因为社会中存在一些这样的人,才会有“小悦悦事件”中多个路人见死不救的悲剧发生。所以对于这样的人我们在讴歌环卫工善举的同时,也要使用法律手段来惩罚那些置最基本道德与不顾的“恶人”们。对于他们道义的谴责是无济于事的,只有使用最明显、最直接的强制制裁才能让泯灭的人性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告诫那些冀图用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人,也许道德对他们来说一名不文,但如果行为触犯法律时,法律可以让他付出终身难忘的代价去偿赎他对社会犯下的罪过。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四川刑事律师
事情起因是,武汉45岁的环卫工许服英正在清扫路面,在地上发现了一个环保袋,里面有一只棕色的手提包,里面装有3300元现金等物品。她沿路寻找失主,边走边喊:“谁丢了东西?”一辆面包车开了过来,车上下来四五人,领头的是一名中年女子称:“我的包包丢了!”许服英留了个心眼:“袋子里的包包是什么颜色?”女子答不上来,故意转头问旁边的中年男子,你是不是丢了包?男的领会了女子的意图,连忙接话:“是的是的,就是想不起来装了什么东西。”许服英一听就警觉了,赶忙将包包死死抱在怀里。就在这时,围观的路人越来越多,又有四五个人称,自己丢了包。可是依旧没有一个人答得出来袋子里的包包是什么颜色,包包里又装了哪些东西。先后有十余人围观冒领,甚至有男子还伸手过来试图翻袋子。许服英担心被抢,赶紧掏出手机,向附近的同事求援。两名同事很快赶来,围观的路人这才悻悻散去。见寻找失主无望,许服英和同事将东西交到了城管局。工作人员清点物品,寻找失主的信息,最后终于寻找到了手提包的失主。
道德与法律是用以调整人们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两种方式。同一个社会事件既可以被道德调整,也可以用法律调整。两者的作用对象既有交差也有区别,道德对人的要求相对要高,既惩恶也扬善,一般对人具有心理强制力。法律只关注社会秩序的原则问题,通常只针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因其调整的原则基础性,对人们的要求相对较低,一般只惩恶,不关注扬善。法律古谚说“法律是最低的社会道德”正是此意。但法律调整行为具有现实强制力,违反法律原则所规定的义务就会承受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
此次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作为一名职业法律人,除开道德分析,笔者试图分析隐藏在事件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此次事件中冒领失物的人,必须遭受社会道德的谴责是确定无疑的。但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此次冒领失物的行为已经涉嫌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但两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存有很大差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简单而言,诈骗罪是以“骗”的行为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是以“偷、窃、盗”等秘密行为方式(专门针对被害人的秘密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冒领失物的人没有实施盗窃罪中的秘密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通过公开正面的方式虚构失物为自己所有的事实,以及隐瞒通过虚构事实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真相,进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虽然手提包中的财物不属于许服英所有,但此时她通过拾取失物寻找失主的合法方式,取得了对失物的合法控制地位。对他人合法控制占有的财物进行诈骗行为,就如同小偷窃取你向他人借用之物,虽然本人不具有财物的所有权,但小偷的行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也同样需要承受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如果有人质疑冒领人并不知晓手提包中的财物有多少,进而认为他们的行为达不到诈骗罪中诈骗金额的具体犯罪构成。我认为行为人虽然不清楚财物具体数额,但根据常识行为人显然不会为一点小利而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获取足够可观的犯罪利益。冒领的手提包中光是现金就有3300元之多,而且法律只调整具体犯罪行为,不关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心理预期,只要该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标准即可。因而冒领失物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法律规定。
虽然冒领人的行为未能达到其预期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显然,冒领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是因为许服英的警觉而未能得逞,即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根据以上分析,冒领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应当由合法的法律程序来追求这些人法律责任。
近年来,有关“环卫工拾金不昧”的事例可谓不胜枚举。比如浙江台州市环卫工人蒋桂敏捡到一个装有11万元巨款的袋子后,她选择在寒风中苦等失主出现;江苏无锡环卫工人陆永芹拾到3万多元现金,原封不动交还给失主;吉林蛟河市环卫工人杨春园“拾金”6万元却“不昧”一分钱,全部退还失主或交公……这些环卫工人都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普遍没有多少文化知识,但他们做出的平凡举动却让人肃然起敬。相对来说,那些冒领者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无论是学历、工资待遇还是社会地位,也许都要优于一名普通环卫工人。可以想象,连环卫工捡到的财物都要想方设法“骗取”,这样的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可想而知,关爱他人、乐于奉献等优良传统更无从谈起。这样的人往小处说,是见钱眼开、惟利是图;往大处说,是道德沦丧、精神麻木。正因为社会中存在一些这样的人,才会有“小悦悦事件”中多个路人见死不救的悲剧发生。所以对于这样的人我们在讴歌环卫工善举的同时,也要使用法律手段来惩罚那些置最基本道德与不顾的“恶人”们。对于他们道义的谴责是无济于事的,只有使用最明显、最直接的强制制裁才能让泯灭的人性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告诫那些冀图用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人,也许道德对他们来说一名不文,但如果行为触犯法律时,法律可以让他付出终身难忘的代价去偿赎他对社会犯下的罪过。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四川刑事律师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四川刑事律师评“代贤峰案”之“死刑”改“死缓”
上一篇:四川刑事辩护律师评析: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些思考
下一篇:四川刑事律师细数信用卡对大学生之四大“罪状”
下两篇:成都刑事律师议“色情营销”应入刑
上一篇:四川刑事辩护律师评析: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些思考
下一篇:四川刑事律师细数信用卡对大学生之四大“罪状”
下两篇:成都刑事律师议“色情营销”应入刑
【相关文章】
-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成都最大涉黑团伙案件第二被告何某之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抢劫案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办理蓝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未成年人抢劫案辩护词 (2011/11/3)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律师办理未成年人盗窃案辩护词 (2011/11/3)
- 成都刑事律师浅谈——你知道不配合新冠抗疫的法律后果么? (2021/1/21)
- 成都律师浅谈刑事辩护律师的正义价值 (20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