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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虚假诉讼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日期:2021-07-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四川省虚假诉讼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刑期三年以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述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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