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日期:2021-07-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刑期三年以下;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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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刑期三年以下;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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