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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日期:2021-07-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 生产经营 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罪的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四川省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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