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标准(论文)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刑罚标准(论文)
2004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量刑指导规则》[1],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该《规则》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量刑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要素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和量刑平衡机制。《规则》提出了以法定刑中线作为量刑基准的方法,使审判人员的量刑活动有了具体而又明确的参照物,以此构建量刑的司法标准体系,防止量刑的失衡和失控。《规则》还重点明确了审判人员具体的“量刑五步骤”,包括根据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该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基准,根据案件事实提取量刑要素,定量分析每一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综合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基准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刑罚。那么,刑罚标准是否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统一呢?
刑罚标准的争议和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国刑罚标准的争议,由来已久,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过去刑罚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传统的 “自然刑事犯罪”,这个标准比较容易把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经济刑法”开始出现并大量增多。比如我国现行《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4.3%,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只占死刑罪名总数的8.6%;“贪污贿赂罪”占总数的2.9%.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到底“经济型犯罪”达到多大“财产数量”时可以适用死刑,因此导致判决结果差别巨大。现代信息传媒的发达,使得民众很容易对各种判决结果进行比较。很多贪污受贿几十万 、几百万的被判死刑,而其他贪渎几千万的人却只判无期。有期徒刑以上到无期徒刑之间量刑的全国不一致,更是普遍现象。刑事司法量刑上的错位与巨大落差,使得普通民众越来越困惑和不满。大多数民众潜意识上只能把其归入“司法不公”、 “司法腐败”或“官官相互”之中,显得中国法治和中国司法真的只是喊口号而已。事实上,在刑罚标准不统一的状况下,谁可以判缓刑、谁应当判十年以上,谁应当判无期,谁应当判死刑,当然是由各个法院说了算,具体操作上则体现为由具体的法官来决定。数额标准、缓刑标准、立案标准,往往都是各省自定。法官还有较大的具体判案的解释权。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一直有权在量刑幅度内“自由裁量”。根据我国法院的四级两审制,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都掌握在地方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手中。法院系统又没有及时的《判例通报》之类的平衡对照[2],因此,造成中国量刑混乱只有事后通过媒体的报道和质疑才能被发现。不但是全国不平衡、不统一,就是各省之内,大量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都是中级法院审结。因此,江苏高院《规则》总结全省审判经验和判例,对若干量刑要素进行分解规定,显得非常必要,可以比较好地保障刑罚的平衡和司法的公平,还可以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减少权钱交易、司法腐败。 当然,笔者此刻不需要对江苏《规则》是否侵犯了国家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做出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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