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平:未成年人犯罪初探
日期:2011-11-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一、我国刑事司法中对未成年犯罪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不成熟,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不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也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自古至今都是社会、政治和法律的一项重要课题。1984年,我国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注重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而设置不同的程序。此后,1991年和1999年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此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使我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深化对刑法改造功能的理性认识,注重使行为人消除恶念尽早回归社会的刑法目的,免除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出狱后向有关单位报告前科的义务,为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创造有利条件。另外,我国在1997年10月27日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签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项公约的加入,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护逐渐与国际接轨。
但是,我国未成年人权利司法保护还存在问题。我国刑法、刑诉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均未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明确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存在不少困惑:一是在强制措施上对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是否可以全部做“不捕”处理;对一些主观恶性小、平时一贯表现好的在校学生或初犯、偶犯是否可以不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起诉、不起诉的规定没有明显的区别,除了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的外,其余的在办案实践中不好把握。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尤其对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处置,至今没有建立严格的少年司法程序,虽然在一些工作规定中,采取了一些区别于成年人审理方式的作法,如制定和实施了相互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公诉、审判等制度:一是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二是坚持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制度,保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申请回避、辩护等诉讼权利。三是确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制度,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有关资料不扩散和传播。四是完善对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庭时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少年法庭应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五是社会调查制度,少年法庭除对犯罪事实、证据调查核实外,还必须对犯罪原因、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等情况展开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六是寓“教”于“审”,少年法庭结合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开展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认清违法犯罪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后果,从而达到自我反省、矫正犯罪心理的目的。但这些做法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地位,因此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二、对于未成年犯罪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
(一)少年法庭的建立。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截至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统一规定,它使得我国少年法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虽然我国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强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出台。
(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我国的少年法庭从1984年建立起就一直坚持对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当时主要是法官在开庭前通过到学校、访家庭、去社区(村、居)等形式,对失足少年的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交友情况、社区环境等方面进行调查,以便更有效地进行法庭教育、准确量刑。社会调查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仅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衔接,而且要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开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强化司法保护的力度。
(三)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推出“社会服务令”,这一司法实践的核心即为暂缓起诉。对于已构成犯罪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暂不起诉,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其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悔改情况(即结合其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不起诉。使其在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中,自觉改正,同时通过有效的社会监督,用宽大的政策,唤醒其感恩心理,培养其做人良知,使其改邪归正,成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人。此外,暂缓起诉既避免了由于进入监管场所而导致的交叉感染,也遏制了恶性循环的形成,又可以使他们从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且通过对这部分人的处理,还可以感化其他未成年人,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特殊关心和照顾,从而激发他们更好地生活、健康成长。此外,法院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影响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的未成年被告人极可能最终判决免刑或仅处罚金等的刑罚,从诉讼成本角度来说,实行暂缓起诉制度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犯罪检察工作的新探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做了特殊规定和制度倾斜,但是均操作性不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为地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服务和谐社会实践,结合工作实际,也创造出了一系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宝贵经验和做法,如慎用或不用强制措施、暂缓起诉等等;但这些做法大多数都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单个环节的关注,对于未成年犯的后续关注却很少,后续关注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再次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建立了一种从检察环节开始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全程关注制度,通过三年多的实践,该制度不断成熟和完善,法律和社会效果也日益凸显。
(一)齐河县建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全程关注制度的起因
2008年齐河县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案件的被告人是齐河县胡官屯镇的少年路凯凯。2008年5月,中考前夕,路凯凯当时不满16周岁,因羡慕别人有手机,在向家长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抢劫商店,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结果没有抢到钱,还让自己有了牢狱之灾。办案人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发现路凯凯平时学习用功,他本人有继续求学的强烈愿望,如果就此判刑入监,就可能彻底耽误他的一生。于是,办案人员力促当事双方和解。最终,路凯凯的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我们及时给他改变了强制措施并取保候审。还依法建议对其从轻判处。2008年8月20日,法院从轻判处路凯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子结束后,错过中考的路凯凯在我们的帮助下,进入我县职业中专上学。之后我们每过一段时间或每逢节日,都会与他所在学校的领导和班主任交流沟通他的学习和日常表现情况,路凯凯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有望考取理想的大学。通过我们的帮助孩子的命运彻底改变,孩子“稳定”了,家庭就“稳定”,家庭这个社会细胞稳定了整个社会就会稳定。由此,我们开始在办案中,积极进行探索未成年犯罪检察工作的新做法,并初步建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全程关注制度》。
(二)未成年犯罪全程关注制度的基本内容
《齐河县未成年犯罪全程关注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罪实行“3+1全程关注”,“3”即在批捕、公诉、监所三个检察环节对未成年人予以关注,“1”即在三个检察环节之外,延伸一项工作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全面维护未成年犯的权益,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时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1、在批捕、公诉、监所三个检察环节对未成年犯罪的“三”关注
(1)关注侦监——从严把握,慎重批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批捕环节做到“六严”。一是严格选定办案人员。指定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资深人员办理,一般由“青少年维权岗”负责办理该类案件。二是严格讯问方式。讯问时,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详细了解其性格特点、心理状态、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生活情况、学习环境等,为办案提供参考。同时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做到讯问方式得当,讯问用语准确易懂,教育用语生动有效。三是严格办案期限。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优先办理,严格办案期限,缩短羁押时间,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天内要做出决定。四是严格审查年龄。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事实认定的,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五是严格掌握批准逮捕条件。对罪行较轻、过失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情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均不予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六是严格监督侦查活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和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纠正。
(2)关注公诉——从宽入手,和谐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实行“三步工作法”:第一步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受理案件三日内,告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听取其父母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确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委托辩护人的,由办案人员联系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征求犯罪嫌疑人意见,为其联系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帮助。第二步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和不起诉。对在押未成年人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赔偿经济损失等确无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第三步是全力关注审判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时,将了解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制作成书面材料,结合犯罪情节综合评判,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备法定条件的依法建议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对法院违反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规定的要提出纠正意见,不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3)关注监所——屏蔽污染,注重保护。除批捕、公诉两个实质性审查阶段外,在判决前的看守所羁押阶段(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判决后的刑罚执行阶段,该院充分发挥监所部门的监管职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无缝隙的关注。对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所部门严格监督羁押方式、严禁与成年人犯“同押”、“混押”,严防在羁押中遭受“二次污染”。在看守所期间,将他们关押在专门的“未成年监室”,不与成年犯一同羁押。对判决后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犯分二种情形予以关注: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后由监所部门与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对于被判处刑罚予以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或者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等的未成年人,由监所部门监督有关单位落实管理和考察措施。
2、全面推进对未成年犯的全社会关注,做好“一”个延伸
三年来,我院积极探索涉嫌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所有的被关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为零,但是我们认识到仅靠检察机关的关注力量是有限的,主要体现在二个有限和一个不足:二个有限:一是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赋予的反贪、批捕、起诉、监狱检察等职能,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全程关注上人员、人力有限;二是从上面案例中反映的问题看,上学是教育部门的职权范围,就业是人社局的职权范围;回归社会的社区矫正可能又牵扯司法局的职权范围等,职权上有限,三是一个不足,就是缺少一个常设的机制。维护未成年刑事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心血来潮,什么时候想起来就关注一下,所以仅靠办案人员和办案科室的关注,是不够的、无论深度、广度、能力都存在不足,这就需要发动全社会对未成年刑事犯罪人进行持续关注,并形成机制。
为了克服这个“短腿”,我们与县关工委进行了协商,县关工委牵头并与县检察院联合下发了文件,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全程关注协调小组。由县政协主席任顾问(县关工委主任),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检察长任主任。县关工委、县检察院、法院、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司法局、县妇联、团县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个单位为成员。文件规定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全程关注工作,形成全社会帮教合力。努力解决失足青年在上学 、就业、生活方面的困难,全力构建为失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作平台。
(三)《未成年犯罪全程关注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未成年犯罪人,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帮助其就业等入学等方式对其进行全程关注,达到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目的。未成年犯罪全程关注制度具有社会化和开放性的特点,能够促进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通过对他们全方位,全程的关注,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对预防未成年人的再犯罪,及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
如官延荣抢劫案, 2009年3月1日20时许,官延荣(未满18岁)同李宁、张乐、官琦四人经预谋,在晏城镇中学厕所附近,使用暴力强行劫取来此上厕所的学生的钱物,涉案价值280元。我院办案人员了解到官延荣在逃且其未满18周岁,如果继续让他混迹于社会一方面极有可能再犯新罪。办案人员为了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先后两次到晏城镇官寨村,通过该村的检察信息员官延宝和村支书官士臣找到官延荣的父亲,用真情将法律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释给他。同时了解到官延荣母亲早逝,他与父亲相依为命,父亲患有脑血栓后遗症,官延荣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如果他被判实刑对其贫困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该村检察联络员及村支书的工作,官延荣的父亲表示一定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儿子,让其到司法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2009年7月31日上午,在官寨村检察信息员和官寨村支书及其亲属的陪同下,官延荣到我院投案自首。该案起诉后,经依法审理,2009年9月16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官延荣因作案时不满18岁,且有自首情节,免予刑事处罚。后我院办案人员又给他联系了学习的地方,在晏东饭店学厨师,现在自食其力,有了一技之长。
又如我院办理的刘宝柱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刘宝柱作案时仅14周岁,于2006年7到9月份,与王雷、石亮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在齐河县城西外环,采取殴打、恐吓手段劫取过路行人,所得物品价值10000余元,案发后,嫌疑人刘宝柱逃跑。同案犯王雷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石亮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了解基本案情后,检察人员迅即赶到刘宝柱家,通过基层组织和检察联络员向其父母询问刘的相关情况,指出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是其儿子最好的出路。
2009年3月11日,带着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刘宝柱在其亲属和村支书的陪同下到我院投案自首,我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09年4月3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经审查我院于2009年4月14日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宝柱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现在我院每年与他和服刑单位联系一次,给他以关心,促其转化,健康成长。 截止目前,我院共对15个未成年犯实施全程关注,除继续服刑的以外,有2名未成年犯继续学业,1人考取大学,7名未成年犯步入工作岗位,通过我们的不断关注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这些未成ren都怀着感恩之心认真工作,努力学习,没有一个人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011年9月份,我们还与齐河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齐河县人民法院、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司法局、齐河县教育局、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设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良记录档案封存”制度。该制度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良记录档案封存制度是指对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治安行政处罚及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不良记录档案实行封存,并在其入学、就业时免除报告的义务。在今年路某的高考中,他以561分的优异成绩考取了一所本科院校,成为持“清白”档案入校的第一位受益者。
未成年犯全程关注制度是刑事司法人道化思想的贯彻和体现。体现了刑法的谦拟性,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未成年犯罪全程关注制度发挥了司法工作的教育职能,预防失足少年重新犯罪;发挥了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作用,使更多的未成年罪犯走向新岸,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因为该项制度还在探索阶段,难免会有一些不足,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相信该制度会日趋完善。(作者为山东省齐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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