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法规标题】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1984]司发劳改字第110号
    【实施日期】1984.03.1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重庆市公安局:
    目前,大批已判处刑罚的罪犯正在交付劳改机关执行,有些地方在交付执行工作中,存在不 少问题,一是把一些尚在上诉期内的人犯,交付劳改机关执行。二是法律文书不完备。有的只有判决书,没有执行通知书,也没有罪犯结案材料;有的几个罪犯共给一份判决书;有的 同一罪犯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所列刑期的起止日期不一;有的判决书被涂改多处,又没有在修改处加盖印章。三是将一些孕妇、精神病和恶性传染病患者,交付劳改机关收押执行 。四是有的劳改单位,对公安机关按规定交付执行的罪犯,提出不当的要求和条件,拒绝接收。
    上述混乱现象,既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劳改机关准确有效地执行刑罚 ,并且给改造罪犯的工作造成许多困难,必须迅速加以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劳改局应本着有利于监管、便于押解的原则,会同公安 厅(局)的预审看守部门商定劳改犯的关押场所。由看守所将罪犯送到指定的监狱劳改队或少管所执行。
    二、按照198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 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0年8月26日通知第一条规定,看守所应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判 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进行认真的核对,如发现上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记载不准确,应由法院加以补充、改正后,再将罪犯送往劳改机关执行。劳改机关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 或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依法拒绝收押。
    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有严重 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具有上述情 形之一或者《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和劳改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予收押,而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或按劳改条例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由原送押机关斟酌情形,适当处理。但是,对于虽系病残但并无生命危险,或者不属于急性、恶性传染病的,劳改机关不得拒绝收押。    
    四、按照《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现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余刑在一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应当移交劳改机关执行。对余刑在一年以下、六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犯,原则上仍按《细则》规定,由看守所监管。考虑到当前看守所相当拥挤,如果劳改单位 还有容纳能力,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协商,也可将这部分犯人移送劳改机关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对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公安、检察、法院 、司法各部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完备法律手续,注意互相配合,切不可互相推诿。对于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协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以保证正确地执行法律,有利于监管和改 造工作的实施。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