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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法规标题】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4.03.26
    【实施日期】1984.03.2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目前,大批已判处刑罚的罪犯正在交付劳改机关执行。有些地方在交付执行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把一些尚在上诉期内的人犯,交付劳改机关执行。二是法律文书不完备。有的只有判决书,没有执行通知书,也没有罪犯结案材料;有的几个罪犯共给一份判决书;有的同一罪犯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所列刑期的起止日期不一;有的判决书被涂改多处,又没有在修改处加盖印章。三是将一些孕妇、精神病和恶性传染病患者,交付劳改机关收押执行。四是有的劳改单位,对公安机关按规定交付执行的罪犯,提出不当的要求和条件,拒绝接收。
    上述混乱现象,既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劳改机关准确有效地执行刑罚,并且给改造罪犯的工作造成许多困难,必须迅速加以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劳改局应本着有利于监管、便于押解的原则,会同公安厅(局)的预审看守部门商定劳改犯的关押场所。由看守所将罪犯送到指定的监狱、劳改队或少管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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