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3.12.10
【实施日期】1983.12.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不断发生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的事>。特别严重的是,有的利用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有的用自制工具和粗野方法伤害妇女身体,还有的调戏、侮辱和奸污妇女。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女划生育;而且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危
害妇女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很大。必须坚决制止,严加惩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推行计划生育主要依靠对群众进行普及的宣传和教育,使群众自愿地采取节育措施,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因此,对于群众中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但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着重进行批评教育,促使他们停止和改正。对于利用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惩处:
一、以牟利为目的,私或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或者借摘除节育环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的,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酌情予以行
>拘留、罚款,或者收容劳动教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财物及违法活动用具;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三、对于借摘除节育环,强行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惩处;
四、数人合伙私自为多名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对首
要分子依照刑法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惩处;
五、以造谣、欺骗手段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的,依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惩处;
六、借摘除节育环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惩处。
以上通知,希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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