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四)
日期:2012-07-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四)
八、增加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种原因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缺乏等弱点,组织其从事一些牟利性的违法活动。目前,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比较突出。这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很坏。不仅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健康权,而且会诱使他们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毁掉他们的一生。由于未成年人从事的这些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大都未构成犯罪,对幕后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也遇到困难。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已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中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既包括普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身心残疾的未成年人。
九、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专用程序、工具罪
我国在网络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也持续大幅上升。当前,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一是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病毒、木马程序,后门、天窗等破坏性程序的案件大幅增加,据统计,2007年我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约有91.47%被植入病毒、木马程序;二是犯罪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向普通人群蔓延;三是计算机病毒与木马程序等恶意代码相结合,以计算机病毒携带木马程序、间谍软件进行大规模传播来非法获取他人号、身份认证信息,进而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远程控制的案件增长迅猛。上述情况对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仅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作了规定,而当前绝大多数攻击侵入的是普通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站,无法适用第二百八十五条。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的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对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为人实施了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该款条文概括了两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实施非法控制的途径:一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常见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在系统中植入木马、后门程序,获取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对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所谓“非法控制”,常见的是行为人利用网站漏洞将木马植入到网站上,在用户访问网站时利用客户端漏洞将木马移植到用户计算机上,或在互联网上传播捆绑有木马的程序或文件。当用户连接到因特网上时,这个程序就会报告其IP地址以及预先设定的端口。行为人收到这些信息后,再利用这个潜伏在其中的程序,就可任意地修改用户的计算机的参数设定、复制文件、窥视硬盘中的内容等,从而达到控制用户计算机的目的。二是“利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处理传输的数据信息。所谓“利用其他技术手段”,主要是指假冒或者设立虚假网站,或者利用网关欺骗技术,行为人并不需要进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可获取其他计算机处理、传输的数据信息。所谓“假冒”网站一般指冒充国家机关、金融系统已建立的网站;“设立”虚假网站一般是指以国家机关、金融系统的名义建立并不存在的网站;“网关欺骗”技术是通过ARP欺骗技术建立假网关,让被它欺骗的个人电脑向假网关发送数据而窃取。
3.“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主要指通过上述手段获取了大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多次作案,或非法控制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许多台计算机等情况。
二)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专用程序、工具罪
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的第三款中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专用程序、工具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是任何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人。
2.行为人实施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行为。所谓“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专门用于非法获取他人登录网络应用服务、计算机系统的号、密码等认证信息以及智能卡等认证工具的计算机程序、工具;“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可用于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相关设备的防护措施,进而实施非法入侵或者获取目标系统中数据信息的计算机程序,如具有远程控制、盗取数据等功能的木马程序、后门程序等恶意代码;“提供”则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提供的对象是否特定。
3.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主要是指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或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的等情况。
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由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对这类犯罪的惩治。经研究,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修改为“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为维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近年来故意违反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造成动植物疫情传播、扩散的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正案对刑法原条文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使该条的适用范围由过去只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扩大到“境内”所有动植物防疫、检疫。具体是指: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瞒报、谎报动物疫情;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法规定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疫区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逃避检疫等行为。二是对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的情形。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 发布时间:20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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