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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判决!检察院两次抗诉说判轻了,法院直接..

在刑事案件中,不光是律师、当事人担心检察院抗诉,有时候法官也担心,就不敢做无罪判决。但是本案的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面对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坚持做出了正确的无罪判决,打破了“潜规则”,是一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判决。特别引用,以致敬。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日期:2012/5/10 0:02:43 点击:527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医疗事故罪的处罚 日期:2012/5/10 0:01:36 点击:572次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 日期:2012/5/9 23:59:43 点击:618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征 日期:2012/5/9 23:58:50 点击:555次

    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环境,为了保护环境,我国通过《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均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 日期:2012/5/9 23:57:46 点击:650次

    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或者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虽有环境污染的后果,但污染程度不重、对公私财产和公民的人身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就不成立本罪。至于“重大污染事故”则可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 日期:2012/5/9 23:56:48 点击:536次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对于犯本罪的自然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详细]

  •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 日期:2012/5/9 23:55:32 点击:591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详细]

  •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 日期:2012/5/9 23:54:36 点击:582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荫癖的药品。又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 [详细]

  •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日期:2012/5/9 23:53:32 点击:586次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科研或教学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特许后,进口、生产、运输、或者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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