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不光是律师、当事人担心检察院抗诉,有时候法官也担心,就不敢做无罪判决。但是本案的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面对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坚持做出了正确的无罪判决,打破了“潜规则”,是一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判决。特别引用,以致敬。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诬告自己犯罪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吗?
日期:2012/6/25 0:03:59 点击:868次
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在实践中存在行为人替犯罪行为人“顶罪”的情况,这种情形不符合诬告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应根据具体情形定为“伪证罪”或其他犯罪,或进行行政处罚。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如何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日期:2012/6/25 0:02:35 点击:651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日期:2012/6/24 23:57:48 点击:847次
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诬告陷害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对情节一般的诬告陷害行为,不应以犯罪论。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的动机、所诬告的罪行大小、诬告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考察得出结论。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
日期:2012/6/24 23:56:14 点击:932次
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二者区别的标志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日期:2012/6/24 23:54:32 点击:910次
实践中有的父母将自己的新生子女卖掉,这种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他没有使用拐骗、绑架 等手段,但他们是把子女当成商品出卖。把人当成商品出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日期:2012/6/24 23:46:55 点击:845次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该如何理解?
日期:2012/6/24 23:43:48 点击:842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挪用资金罪中,那些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况?
日期:2012/6/24 23:38:21 点击:722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挪用资金罪对主体有什么要求?
日期:2012/6/24 23:36:25 点击:742次
本罪主体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来说也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时,成立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金融机构..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