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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小议“砍刀队菜刀队案”一审判决

日期:2012-04-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案情回放】
    常熟市一老板到澳门豪赌欠债,被债主几次三番电话威胁,老板也不示弱向对方表示“有命拿,没命花”,最后债主曾某带着几个小弟拿了砍刀到欠债老板公司“最后商谈”,未果双方发生械斗,公司员工何某等拿菜刀与曾某方对砍,造成3人轻微伤。昨日法院重审判决依旧认定何某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关于该案的“赌债追讨”、“正当防卫”再次引发全民热议。
    【法院理由】
    常熟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对何某等定罪之理由:
    一、何某一方为偿还非法赌债与曾某一方人员谈判未果后,何某与曾某等人在通话中发生言语冲突、互有挑衅,并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等待对方上门。待对方进入办公室后,双方很快发生互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在纷争处置过程中,何某积极参与其中,在案发当天上午为还债问题双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在午间通话过程中均有明显的言语挑衅行为,致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何某第一次主动拨打曾某电话后,即对对方可能上门发生打斗有明确判断并作了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的充分准备,且在人员到位、工具齐备的情形下,何某再次主动拨打曾某电话,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何某一方在主观故意上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具有与他人互殴的故意。
    【四川刑事律师观点】
    本案第一次判决被撤销后,重审依旧认定何某等成立聚众斗殴罪,笔者赞同,意见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曾某、何某等械斗的原因是一起赌债纠纷,而《刑法》的正当防卫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显然,从立法本意来说正当防卫中的“权利”仅限“合法权利”,而何某等械斗保护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债务”,不具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本案中,何某等的辩护律师主要以“正当防卫”反驳公诉方的“聚众斗殴”指控,笔者认为,根据法院公布的通话证据已清晰表明何某的挑衅意味,曾某确实是主动前往,但如果没有何某的挑衅和激怒,曾某未必会大张旗鼓的跑去要债——此即充分解释何某故意之说,再说句题外话24人手持砍刀专程“挑架”却不敌6人手执菜刀“正当防卫”,这确实也很难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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