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七)主从之辩
日期:2012-05-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罪轻辩护(七)主从之辩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进行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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