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客体要件
日期:2012-06-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强迫交易罪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典将强迫交易罪规定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该罪所侵犯的客体首先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该罪另外还侵犯了何种客体,学术界又有争议。大致有四种观点:
1.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还侵犯了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还侵犯了市场交易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可以看到,该罪所采用的手段,既包括殴打、捆绑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也包括毁坏财物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手段,还包括损害名誉等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手段等等,可见,强迫交易罪的手段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不局限于人身自由权。再者,由于威胁手段包括了以损害被害人亲属的权益来对被害人的精神加以强制的办法,因而该罪所侵犯的权利也并不局限于市场主体的权利。可见该罪的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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