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强迫交易罪客体要件

日期:2012-06-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强迫交易罪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典将强迫交易罪规定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该罪所侵犯的客体首先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该罪另外还侵犯了何种客体,学术界又有争议。大致有四种观点:
    1.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还侵犯了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还侵犯了市场交易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可以看到,该罪所采用的手段,既包括殴打、捆绑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也包括毁坏财物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手段,还包括损害名誉等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手段等等,可见,强迫交易罪的手段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不局限于人身自由权。再者,由于威胁手段包括了以损害被害人亲属的权益来对被害人的精神加以强制的办法,因而该罪所侵犯的权利也并不局限于市场主体的权利。可见该罪的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