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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著作权人范围

日期:2012-06-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作品的著作权人范围

    著作权人,也称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以下几种:
    1.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此可知,作者实际上就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1)公民自然人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严格地讲,能够创作作品的只有自然人。因为创作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技巧表达思想或情感,从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行为。“创造力始终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天然特权。只有自然人才是智力成果的惟一创造人。其他任何生命体、无生命体和社会组织,都不能从事创作活动。所以,只有自然人才能是事实上的作者。”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创作能力;从事了实际的创作活动,也即具有了创作行为;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得上是作者。这里的创作能力不受年龄的限制,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如儿童作家,儿童画家等一旦创作了作品即可成为作者,可以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作品的财产权则由其监护人行使。如何确定自然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11条第2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第11条第4款)。著作权人除了可以是我国公民之外,还可以是外国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成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人:其一,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在中国境内发表是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还包括其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其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法人作者。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员在职务或授权范围内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称为法人作品,该法人就称为法人作者。对于法人能否成为作者,两大法系各有不同的主张。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原始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法人可以成为原始著作权人,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作者。对于什么是非法人单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关于认定什么人是作者的问题,《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为作者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之外,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这些人成为著作权人不是因为创作了作品,而是因为其通过其他的渠道而获得了著作权,如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合同约定等获得著作权。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取得著作权。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6款规定,公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在公民死亡之后由其继承人继承。据此,因继承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人。遗赠是公民通过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包括著作财产权)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的法律行为。当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接受作者遗赠时,取得著作权人资格。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遗赠抚养协议而成为死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受赠人时,即取得著作权人资格。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情况有二:其一,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事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其二,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所以通过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受让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另外,在特定的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在参与民事活动的时候,是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的,而不是行政权利的代表。因而,其在民事流转中也与公民、法人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在取得和行使著作权时,是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1)当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利中的财产权利赠予、捐献给国家的时候,国家就成为著作权人。
    2)著作权人在生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将著作权遗赠给国家。当国家以受赠遗人的身份依法定程序取得著作权的时候,即成为著作权人。
    3)购买著作权,国家出于某种特殊需要,可以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转让授权许可使用合同,从著作权人手中购买著作权而成为著作权人。
    4)国家还可以成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的主体。若作品的作者始终不明,又无合法的所有人,则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属于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由国家行使作品的财产权利,保护作品的精神权利,成为著作权人。
    5)依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的精神,国家还可以成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6)依我国《著作权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7)政府工作人员根据政府的意志创作并由政府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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