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专业刑事律师
日期:2012-06-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成都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专业刑事律师
拐卖妇女是一种集合行为,可以分解成数个子行为,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看管、资助等,刑法之所以将前六种行为在罪状中枚举,而不将看管、资助等行为入罪,就表明每种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单独都达到了刑法规制要求的强度。如果在前四种行为无法证明,而确实存在出卖妇女的前提下,不对后两种行为予以惩处,就会使已达刑法惩处强度的后两种行为脱离刑法的规制,从而放纵了罪犯。因此,前四种行为和后两种行为实属并联关系,可以在前后行为不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单独构成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专注刑事领域,精通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是由四川著名刑事律师胡云打造的精英刑辩团队,对案件实行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管理,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编织了广阔的人脉关系网,成功办理了四川重大影响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案。如果您或者您的亲友正深陷囵圄或者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即将遭受不白之冤,我们都竭诚为您提供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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