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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日期:2021-07-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刑法条款: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川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359条2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上。

注:两高《卖淫刑事案件解释》2017年7月21日出台,四川《量刑实施意见二》2017年3月1日出台,因此应依照两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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