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及量刑的最新规定(2020.11)
日期:2021-06-1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四川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及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1、个人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犯罪参与人达到100人以上的,单位犯罪参与人达到500人以上的;
3、个人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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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四川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及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1、个人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犯罪参与人达到100人以上的,单位犯罪参与人达到500人以上的;
3、个人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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