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日期:2021-05-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川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二年以下:

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二年至七年:

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

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四川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成都资深刑事律师 四川专业律师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