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
日期:2012-06-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遇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根据特殊情况而采取的一种特别措施。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157条)。监外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如果刑期还没有届满,应当把罪犯收回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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