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日期:2012-05-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鉴定
在侦查实践中,鉴定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侦查机关常用鉴定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毒性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会计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等等。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证地进行鉴定的人。
2.侦查机关应当积极协助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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