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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我们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1)从客观方面说,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相当于违法性减少说)。(2)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表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人为减小(相当于责任减少说)。(3)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避免给法益造成实际损害(相当于刑事政策说)。因此,难以仅从一个方面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行为己缺乏或不具备犯罪构成某些方面的要件”或者“已消除或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观点,存在疑问。因为一‘方面,犯罪中止仍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中止行为前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而不可能消除;另一方面,在不具备犯罪构成某些方面的要件的情况下,以及在“消除”了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犯罪,也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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