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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与不可抗力有何区别?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过失犯罪与不可抗力有何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于这种不可抗力,显然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在离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以此之前的时刻(B点)具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时,如果B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仍然可能认定为过失。例如,某甲没有驾驶执照,却在马路上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时.因为缺乏驾车技能,而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能力避免结果为由否认过失犯罪的成立;因为行为人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汽车(B点)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而且行为人完全可以不驾驶汽车,也不应当驾驶汽车,事实上只要他不驾驶汽车就不会发生事故,所以具有过失责任。再如,某乙持有驾驶执照,但他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因为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本身(B点)就具有危险性,故不能以事后无力控制汽车(A点)为由而否认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又如,某丙持有驾驶执照,在驾驶面包车时,让6岁的儿童坐在副驾驶位上。行至某商店门前,某丙停车购物,但没有使发动机熄灭,6岁儿童便驾驶面包车前行。行人发现后大叫,某丙急忙从商店跑出试图避免结果发生,但由于车速过快,导致他人死亡。某丙在离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确实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他在购物时不使发动机熄灭的行为(B点)就具有过失,而且该行为在当时的具体环境下具有危险性,因而也不能以某丙当时没有能力避免事故为由而否认其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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