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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这便是意外事件。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司机王某,驾车通过一段铺有稻草的公路(当地农民有将稻草铺在公路上晾晒的习惯),轧死了躺在稻草下面睡觉的瘦小精神病人。公路的稻草下面躺着一个人,这属于违反常规的事情,司机根本无法预见。因此,该事件就属于意外事件,司机王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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