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答疑--违反监视居住义务的后果
日期:2011-11-1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证明其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迹象,有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lOO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批准权在县级公安机关,并且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批准决定前,还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享有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和协作。当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即被监视居住人因治病、亲属死亡、出庭作证等客观原因,不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 居所无法完成的情况。经执行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lOO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批准权在县级公安机关,并且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批准决定前,还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享有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和协作。当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即被监视居住人因治病、亲属死亡、出庭作证等客观原因,不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 居所无法完成的情况。经执行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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